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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5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508號 原   告 瑭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英雀 訴訟代理人 翁碧堂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睿誼核發支付命 令(106年度司促字第3405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2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2,088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1,588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 回原告本件訴訟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 4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4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俊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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