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08號
原 告 瑭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盧英雀
訴訟代理人 翁碧堂
被 告 陳叡誼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
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
不備其他要件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
正,逾期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亦為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原告前向本院
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獲准,因被告於
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
惟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
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,588元,該裁定已於106年4月1
9日合法送達於原告,然原告
迄未繳納裁判費
等情,有送達
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
表、答詢表等件在卷
可稽,依上所述,原告之訴
難認合法,
自應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
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
書記官 李俊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