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5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508號 原   告 瑭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英雀 訴訟代理人 翁碧堂 被   告 陳叡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,逾期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亦為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,因被告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惟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 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,588元,該裁定已於106年4月1 9日合法送達於原告,然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,有送達 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、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,依上所述,原告之訴難認合法, 自應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俊宏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