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2號
上 訴 人 京杭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富民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智文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,上
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88,200元(計算式:減少價金3
00,000元+88,200元=388,200元),應徵第二審上訴
裁判費6,2
85元,
惟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
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
書記官 程伊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