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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房屋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542號 上 訴 人 京杭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富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智文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,上 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88,200元(計算式:減少價金3 00,000元+88,200元=388,200元),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6,2 85元,惟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 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程伊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