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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交付房屋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542號 附帶上訴人 葉智文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被附帶上訴人京杭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房 屋等事件,附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 判決提起附帶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,200,00 0元(即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及其上 同段1565建號建物之價值),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78,720元, 惟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 附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附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程伊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