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42號
附帶
上訴人 葉智文
上列附帶
上訴人與被
附帶上訴人京杭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房
屋等事件,附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年12月28日所為之第一審
判決提起附帶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,200,00
0元(即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○號土地及其上
同段1565建號建物之價值),應徵第二審上訴
裁判費78,720元,
惟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
附帶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附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程伊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