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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5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5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彩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月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卓蕙俐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年11月6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7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 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,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,06 6,149元,未據繳納上訴費用47,08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12  月   9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楊意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