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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7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783號 上 訴 人 富藝國際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江福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 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8萬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,070 元,尚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8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美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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