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0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兆威鋼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金水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建榮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
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16日106年度訴字第80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
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七日內,繳納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
壹萬壹仟肆佰元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上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
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
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
期間命其補
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42條第2
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依上訴人所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之記載,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98,800元,應徵收第二審
裁判費11,4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
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曾美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