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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8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8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兆威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建榮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 於本院民國107年3月16日106年度訴字第80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, 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,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萬壹仟肆佰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442條第2 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依上訴人所提出民事聲明上訴狀之記載,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98,800元,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11,4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三、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曾美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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