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66號
原 告 邱文詩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前
聲請本院對
被告形邑設計有
限公司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形邑設計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聲明
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5萬288元,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
費7,16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,66
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
上開裁定
正本核與原本相符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
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