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和解成立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96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訴字第966號 原   告 邱文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前聲請本院對被告形邑設計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形邑設計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5萬288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7,160元,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6,66 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相符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佩芬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