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150號 原   告 永輝興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建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龍帝實業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7,260,278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,973元,扣除前 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2,473元。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俊宏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