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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1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呂明輝       大隆棉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國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承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4,159,713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,276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 費,如逾期不補正,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璧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