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90號
上 訴 人 呂明輝
大隆棉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翁國三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承翰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
民國107 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標的
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4,159,713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63,276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,
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
費,如
逾期不補正,即以上訴不合程式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謝璧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