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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228號 原   告 許世賢       吳哲宏       吳佩芬       莊雅雯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群裕律師       陳佳宜律師       林世勳律師 複 代理 人 顏宏律師 被   告 麗莊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昭賢 被   告 陳金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,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,兩造應自行到庭,不另 通知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容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