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8號
原 告 許世賢
吳哲宏
吳佩芬
莊雅雯
上四人共同
訴訟
代理人 郭群裕
律師
陳佳宜律師
林世勳律師
複 代理 人 顏宏律師
被 告 麗莊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昭賢
被 告 陳金章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莊美貴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下午二時
三十分,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,
兩造應自行到庭,不另
通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秀君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
書記官 林容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