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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工程款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原   告 錦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華 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律師 被   告 宇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鎧兆 被   告 晁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銘賢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文鑫律師       楊慧娘律師       洪秀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蘇嬿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