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57號
原 告 錦泰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文華
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
律師
被 告 宇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杜鎧兆
被 告 晁田能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銘賢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林文鑫律師
楊慧娘律師
洪秀峯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
書記官 蘇嬿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