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257號
原 告 錦泰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文華
訴訟代理人 蔡伊雅
律師
被 告 宇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杜鎧兆
被 告 晁田能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銘賢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楊慧娘律師
洪秀峯律師
林文鑫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7
月4 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宇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參拾萬伍仟壹佰肆拾
柒元,及自民國一○六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被告晁田能源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肆佰貳拾玖萬柒仟肆佰陸拾捌
元,及自民國一○六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宇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三、被告
晁田能源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四十,餘由原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被告宇軒能源科技股份
有限公司供
擔保後,得
假執行;但被告宇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
司如以新臺幣參拾萬伍仟壹佰肆拾柒元為原告供擔保,得免為假
執行。
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元為被告晁田能源有
限公司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;但被告晁田能源有限公司如以新臺
幣肆佰貳拾玖萬柒仟肆佰陸拾捌元為原告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
。
原告其餘假執行之
聲請駁回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
㈠原告自民國105 年8 月起,陸續與被告宇軒能源科技股份有
限公司(下稱宇軒公司)、晁田能源有限公司(下稱晁田公
司)簽訂如
系爭合約表
所載工程合約(下稱系爭契約),約
定由原告承攬施作太陽能發電支架系統組立及太陽能模組安
裝工程,各工程合約付款方法、合約保證、終止合約之約定
如系爭合約表所示。系爭契約履約狀況如下:
⒈關於被告宇軒公司部分:
⑴原告已完成如附表一所示工程,被告宇軒公司僅給付部分掛
錶款、完工款,尚積欠新臺幣(下同)305,147 元。
⑵原告已完成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工程,並就附表二編號2 至
5 所示工程支出材料費2,705,947 元,被告宇軒公司僅給付
1,500,000 元,尚積欠1,205,947 元。
⑶原告已就如附表二編號2 至8 所示工程另發包並給付簽約金
予訴外人萬福水電工程行(下稱萬福工程行),及投保工程
綜合保險,
詎被告宇軒公司拒絕原告進場施作,並委由
第三
人完成契約內容之工程,致原告受有
積極損害及所失利益共
計3,136,995 元。
⒉關於被告晁田公司部分:
⑴原告已就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工程支出材料費587,899 元,
被告晁田公司遲未給付。
⑵原告已就如附表三所示工程另發包並給付簽約金予萬福工程
行,詎被告晁田公司拒絕原告進場施作,並委由第三人完成
契約內容之工程,致原告受有積極損害及所失利益共計5,41
3,823 元。
㈡
爰依
民法第490 條、第511 條但書規定提起
本件訴訟。
並聲
明:⒈被告宇軒公司應給付原告4,648,089 元,及自
起訴狀
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;⒉
被告晁田公司應給付原告6,001,722 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
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;⒊願供擔
保,請准宣告假執行。
二、被告則以:
㈠原告雖已完成如附表一所示工程,然被告宇軒公司於該等工
程支出材料費231,707 元(即外線35,000元、電纜線196,70
7 元,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工程有瑕疵致掛錶失敗,被告宇
軒公司催告原告改善未果,自行雇工支出70,000元、因原告
未進場施作或未準時完工,致被告宇軒公司無法按時掛錶,
支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台電公司)複驗費用3,44
0 元,共計305,147 元,均應由原告負擔。
㈡系爭契約所示工程完工後,被告得購售電能予台電公司,而
太陽能發電躉售電價係以完工日為準,翌年費率會下降10%
,是
兩造約定之完工日期均為105 年12月31日,詎原告施作
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工程逾期完工,致被告宇軒公司遭業主
扣款1,574,150 元,
上開金額自應由原告負
損害賠償責任。
㈢兩造簽訂如附表二編號2 至4 、7 、8 所示工程、如附表三
所示工程後,原告遲未進場施作,被告已依系爭契約第16條
約定
解除契約,兩造
復於106 年6 月16日就如附表二所示工
程及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工程進行協議,並簽訂承諾書(下
稱系爭承諾書),約定被告以1,500,000 元結算上開工程與
材料總價,原告已將被告宇軒公司簽發之同額支票兌現,是
原告不得再行請求上開工程之工程款及損害賠償等語,資為
抗辯。
㈣並聲明: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;如受不利之判決
,願供擔保,請准
宣告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兩造不爭執事項(見本院卷二第445 頁至第480 頁):
㈠原告自105 年8 月起,陸續與被告宇軒公司、晁田公司承攬
太陽能發電支架系統組立及太陽能模組安裝工程,各工程合
約付款方法、合約保證、終止合約之約定如系爭合約表所示
。
㈡原告與被告宇軒公司之
承攬契約可確認之款項如下:
⒈105 年8 月2 日簽訂承攬契約,如附表一所示之掛錶款、完
工款共1,666,834 元,均經原告開立發票予被告宇軒公司,
被告宇軒公司亦已給付1,361,687 元。
⒉105 年11月4 日起簽訂之承攬契約,如附表二編號2 至8 所
示之工程,均經被告宇軒公司另行委由第三人完成契約內容
之工程。雙方可確認之款項如附表二所載。
㈢原告與被告晁田公司簽訂之如附表三所示之承攬契約(簽約
日:105 年11月4 日),原告均未施作,被告晁田公司均已
委由第三人完成契約內容之工程,雙方可確認之款項如附表
三所載。
㈣原告於106 年6 月16日出具之承諾書記載:「本公司承攬宇
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龍鋼鐵工程及台西林宗學、民雄
張宏榮、田中蕭秀蓁、紅中上列案場(即附表2 所示工程及
附表3 編號2 所示工程)工程與材料總價以新臺幣含稅1,50
0,000 元計,106 年6 月16日支領1,500,000 元支票。經雙
方議定日後錦泰公司承攬宇軒公司之電氣工程,每案完工後
增補100,000 元整,計5 案共500,000 元整。領取支票到
期
日106.6.16票號:0000000 金額:新臺幣1,500,000 元整壹
紙。承諾廠商:錦泰營造有限公司。中華民國106 年6 月16
日。」之內容。
㈤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118 元長豬舍342.2KW 工程於105 年
12月6 日簽約,完工款70% 之金額為880,310 元。
㈥如附表一所示之彰化芳苑洪金山336.4KW 、彰化芳苑康福豈
雞舍278.4KW 、彰化秀水林順賢豬舍98.6KW、118 元長豬舍
342.2KW 工程均已完工。
㈦中華民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商業同業公會108 年1 月31日太
陽光電公會甫字第0000-0000000號函記載:「鑑定建議如
下:㈠有關太陽能工程中,電氣系統與施工掛表包括支架架
設、放置太陽能板、管線施工等工項之施作先後順序,原則
上,目前各太陽能發電系統工程之施作順序依序為:將施工
安全設施(如護籠爬梯、安全圍欄、防墜網等)架設完畢後
進行放樣工作。再來施作支架腳座固定,將結構支架安裝固
定後依序將太陽能模組片固定、接續串聯太陽能模組片及接
地線、安裝鋁線槽並佈放直流電線、裝設直流電箱體、施作
逆變器支架及高低壓表箱基座並佈放交流電線再安裝逆變器
及高低壓表箱,即得完工申報竣工(詳細工序表見附件一)
。㈡函文中所述一般均為電器包商所負責,但唯依雙方合約
內容
而定。㈢就所附之工程昇位圖,各包商所承包之工程事
項,雖工項可各自獨立,責任上亦各自負責。實則,各包商
間還是會互相影響及牽制,施工上仍有一定之順序,才能正
確施工,亦較能有效率的施作,原則上,結構包商之支架架
設後,模組串接及線槽施作位置才能確定,固然有工程昇位
圖,但實際施工時無法分毫不差,所以太陽能模組鋪設及串
接等工項完成後,電氣包商亦才能接續準確接連直流電及後
續工項。㈣有關
本案證人之證述是否正確,應綜合所有事實
經過,及其證述的背景事實始得判斷其正確
與否,本會並未
親自參與該項工程等,無法作完全精確之判斷,雖電氣與結
構包商之工項,於趕工時偶會同時進行,但為例外
非常態,
且大部分工項確實有其一定之先後順序,順序反向亦可能完
成,但如二包商所架設或施作接連之位置未能吻合,就需修
改而致工時及材料等之浪費。」之內容。
四、兩造爭執事項(見本院二卷第480 頁):
㈠原告依系爭契約及承攬關係,分別依民法第490 條請求被告
給付工程款,並依第511 條後段請求損害賠償,有無理由?
㈡原告請求被告宇軒公司給付105 年8 月2 日簽訂承攬契約之
餘款305,147 元即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工程之部分掛錶
款、編號4 所示工程之部分完工款,有無理由?亦即被告宇
軒公司辯稱305,147 元係原告遲延完工而應負之損害賠償,
被告宇軒公司無須給付原告305,147 元,有無理由?
㈢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之桃園觀音佳龍499.73KW工程,是否遲
延完工?
㈣如附表2 編號2 至8 所示工程及如附表三所示工程,是否均
因原告遲未施作,經被告宇軒公司催告後,依據系爭契約第
16條約定解除契約?
㈤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工程、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、7 、8 所
示工程及如附表三所示工程,原告是否遲延完工?是否可歸
責原告?
㈥原告就如附表二所示工程及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工程,所施
作之部分工程及購買之材料總價是否業由兩造以1,500,000
元結算,原告不得再行請求工程款及損害賠償?
㈦被告依民法第497 條、第503 條、系爭契約第8 條第3 項向
原告請求損害賠償,有無理由?
五、本院得
心證之理由:
㈠關於如附表一所示工程部分:
⒈按因可歸責於
承攬人之事由,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,或
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,定作人得請求減少
報酬或
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。前項情形,如以工作於特定期
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,定作人得解除契約,並得請
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,民法第502 條定有明文。次按
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。
。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訂有明文。
⒉原告主張其已完成如附表一所示工程,被告宇軒公司僅給付
部分掛錶款、完工款,尚積欠305,147 元等語,
業據提出工
程合約、發票及支票付款明細表為證(見補字卷第16頁至第
32頁),被告宇軒公司對上開事實雖不予爭執,然辯稱:其
於如附表一工程支出材料費231,707 元(即外線35,000元、
電纜線196,707 元);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工程有瑕疵致掛
錶失敗,其催告原告改善未果,自行雇工支出70,000元、因
原告遲延完工,致無法按時掛錶,支出台電公司複驗費用3,
440 元,共計305,147 元,均應予扣除等語,
經查:
⑴關於材料費部分:
①原告與被告宇軒公司就如附表一所示工程,約定所有線料、
管料與相關五金零料,材料均為原告自行提供,品牌與規格
需先取得被告宇軒公司同意後方可施工
等情,為兩造所不爭
執,業如前述,
堪認依系爭契約之約定,原告應自行提供如
附表一所示工程之線料、管料及五金零料以施作該等工程。
原告復提出向萬福工程行訂購電纜線之訂購合約、向訴外人
駿閎有限公司(下稱駿閎公司)訂購槽料之銷貨單、萬福公
司向訴外人興中電業社訂購線料之報價單為證(見本院卷一
第275 頁至第277 頁),
觀諸上開訂購合約記載:「工程名
稱:雲林. 彰化畜牧光電工程。交貨地點:西螺工地與彰化
芳苑工地及彰濱工業區工地」之內容,
核與如附表一所載工
程之施作地點相符,
益徵原告於簽訂系爭契約後,已訂購如
附表一所示工程所需之線料、槽料,並委請廠商將線料、槽
料送至該等工程施作處,是原告有支出如附表一所示工程之
線料費用,應
堪認定屬實。
②被告宇軒公司雖辯稱其代原告提供外線35,000元、電纜線19
6,707 元,共計支出231,707 元之材料費,並以UL PV cabl
e 訂購數量與出貨明細表及訴外人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(
下稱華新公司)出具之統一發票為證(見本院卷一第37頁、
第299 頁),然觀諸該統一發票,至多僅得證明被告宇軒公
司曾向華新公司訂購電纜線,尚難
遽認購得之電纜線即用於
如附表一所示工程,又上開訂購數量與出貨明細表為被告宇
軒公司單方製作之表格,所載案場名稱,僅編號3 為如附表
一編號4 所工程,其餘均非如附表一所示工程,就規格與數
量部分,亦與該統一發票所載不符,是被告上開所辯,自非
可採。
⑵關於雇工費用70,000元部分:
被告宇軒公司辯稱: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工程有瑕疵致掛錶
失敗,其催告原告改善未果,自行雇工支出70,000元等語,
卻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其有上開支出,則被告宇軒公司就所
辯稱應予扣款之事實既未盡舉證之責,其請求原告賠償此部
分損害,
即屬無據,難以准許。
⑶關於複驗費用3,440 元部分:
被告宇軒公司辯稱:因原告遲延完工,致無法按時掛錶,其
就如附表一編號4 、如附表二編號2 、如附表三編號2 至3
所示共計4 工程,支出台電公司複驗費用3,440 元等語,雖
據提出台電公司繳費憑證(見本院卷一第297 頁至第298 頁
),並舉證人許裕
臻為證,然查:
①原告與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4 、如附表二編號2 、如附表三
編號2 至3 所示工程,均約定簽約完成後,雙方協議完工日
期;原告已完成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工程;原告就如附表二
編號2 所示工程已支付材料及部分工資共計258,573 元,
嗣
經被告宇軒公司委由第三人完成契約內容之工程;原告就如
附表三編號2 至3 所示工程並未施作,係由被告晁田公司委
由第三人完成契約內容之工程等情,為兩造所不爭執,業如
前述,可知除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工程係由原告施作並完成
外,如附表二編號2 、如附表三編號2 至3 所示工程均由被
告委請第三人施作完成,且系爭契約並未載明上開工程完成
之時間,則被告得否以原告未按時完工而扣除台電公司複驗
費用3,440 元,即屬有疑。
②證人許裕臻於本院審理時證稱:伊於被告宇軒公司工程部擔
任組長,負責案場監工,因被告間為上下游關係,故被告委
由原告施作之案場事宜均由伊負責處理;當初兩造簽訂系爭
契約時,有說明要於105 年12月31日前掛錶完成,因為跨年
度完工,將影響太陽能躉售費率,伊係以口頭、電話與原告
確認,印象中也有用通訊軟體LINE與原告確認;如附表一編
號4 、如附表二編號2 、如附表三編號2 至3 所示工程原告
來不及做,伊以口頭、電話級通訊軟體LINE催告原告盡快施
作,後來原告來不及作,伊就告知原告伊會請別人作,因為
伊手機壞了,就兩造約定完工日期及曾催告原告施作部分,
沒有相關證據得提出等語(見本院卷一第237 頁至第244 頁
),足
見證人許裕臻雖證稱係以口頭、電話及通訊軟體LINE
與原告約定應於105 年12月31日前完工,然無相關證據資料
得提出;再參以兩造對於系爭工程究係於何時完工乙節,未
能提出具體明確之日期,僅就系爭工程已由原告或被告另行
委請之第三人完成乙節不予爭執,是被告既未能舉證證明系
爭工程係於何時完工,本院無從以系爭工程實際完工日期與
系爭契約約定完工日期相比較,而得知原告有無逾期完工之
情事,是被告以原告逾期完工為由,辯稱其支出台電公司複
驗費用3,440 元部分應予扣抵
云云,即屬無據。更何況,觀
諸原告提出之兩造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所示(見本院卷一
第60頁至第78頁),證人許裕臻雖以「趕趕趕」催促原告施
作,
惟並未提及兩造間協議之完工日期,尚難以此推認兩造
有約定於105 年12月31日前完工之事實。是被告宇軒公司執
此為辯,
自難憑採。
㈡關於如附表二所示工程及如附表三編號2 所示工程部分:
⒈按稱和解者,謂當事人約定,互相讓步,以終止爭執或防止
爭執發生之契約;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
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,民法第736 條、第73
7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和解原由兩造互相讓步而成立,和解
之後任何一方所受之不利益均屬其讓步之結果,不能據為撤
銷之理由。和解契約合法成立,兩造當事人即均應受該契約
之
拘束,縱使一造因而受不利益之結果,亦不得事後
翻異,
更就和解前之
法律關係再行主張(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964
號判例意旨
參照)。
⒉經查,兩造對於原告於106 年6 月16日出具系爭承諾書,其
上記載:「本公司承攬宇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龍鋼鐵
工程及台西林宗學、民雄張宏榮、田中蕭秀蓁、紅中上列案
場(即附表2 所示工程及附表3 編號2 所示工程)工程與材
料總價以新臺幣含稅1,500,000 元計,106 年6 月16日支領
1,500,000 元支票。經雙方議定日後錦泰公司承攬宇軒公司
之電氣工程,每案完工後增補100,000 元整,計5 案共500,
000 元整。領取支票到期日106.6.16票號:0000000 金額:
新臺幣1,500,000 元整壹紙。承諾廠商:錦泰營造有限公司
。中華民國106 年6 月16日。」之內容,並不爭執,業如前
述,觀諸系爭承諾書明確記載「工程與材料總價」之文字,
足認兩造已就如附表2 、如附表3 編號2 所示工程之「工程
與材料總價」,
而非僅就材料部分,以1,500,000 元進行結
算,
揆諸上開說明,系爭承諾書之內容係屬和解之性質而創
設新
法律關係,兩造自應受該和解條件所拘束,縱原告前依
系爭契約得對被告請求因契約終止而生損害,依系爭承諾書
之和解性質,亦不得再主張和解前之權利,是原告此部分請
求,
於法不合,當屬無據。
㈢關於如附表三編號1、3至10所示工程部分:
⒈按工作未完成前,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。但應賠償承攬人
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,民法第511 條定有明文。次按終止
契約,僅使契約自終止之時起向將來消滅,並無溯及之效力
,使契約自始歸於消滅。是承攬契約在終止以前,承攬人業
已完成之工作,
苟具備一定之經濟上效用,可達訂約意旨之
目的而於定作人為有用者,定作人就該承攬人在承攬契約有
效
期間內所為之工作,仍有受領及給付相當報酬之義務,此
觀民法第511 條及第512 條第2 項規定自明(最高法院90年
度
台上字第664 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而承攬人承攬工作之目
的,在取得報酬,民法第511 條規定工作未完成前,定作人
得隨時終止契約,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。
因在終止前,原承攬契約既仍屬有效,是此項定作人應賠償
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,自應包括承攬人已完成工作部分之
報酬及其就未完成部分應可取得之利益,但應扣除承攬人因
契約消滅所節省之費用及其勞力使用於其他工作所可取得或
惡意怠於取得之利益,始符立法之本旨及公平原則(最高法
院92年度台上字第738 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惟若定作人係以
承攬人有違反契約目的之行為,以之為可歸責之重大事由終
止契約,即與民法第511 條之規定有間,自無該條之
適用(
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14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
⒉原告主張其已就如附表三編號1 、3 至10所示工程另發包並
給付簽約金予萬福工程行,詎被告晁田公司拒絕原告進場施
作,並委由第三人完成契約內容之工程,致原告受有積極損
害及所失利益共計4,565,002 元等語,業據提出其與萬福水
電工程行間之承攬工程合約、統一發票、支票影本為證(見
補字卷第101 頁至第104 頁、第112 頁至第115 頁、第119
頁至第112 頁、第126 頁至第129 頁、第133 頁至第136 頁
、第140 頁至第143 頁、第147 頁至第150 頁、第154 頁至
第157 頁、第161 頁至第165 頁),被告宇軒公司對上開事
實雖不予爭執,然辯稱:因原告遲未進場施作,被告已依系
爭契約第16條約定解除契約等語,經查:
⑴經查,原告與被告晁田公司於105 年11月4 日簽訂契約,就
如附表三編號1 、3 至10所示工程,均約定簽約完成後,雙
方協議完工日期乙節,為兩造所不爭執,是系爭契約並未載
明上開工程完成之時間,則被告晁田公司得否以原告遲未施
作而解除契約,
即非無疑。
⑵被告雖舉證人許裕臻為證,欲證明兩造已約定於105 年12月
31日前完工,然證人許裕臻上開證述內容雖提及其以口頭、
電話及通訊軟體LINE與原告約定完工日期,卻因手機損壞而
無從提出任何資料為證,自難以此遽認原告與被告晁田公司
確有約定於105 年12月31日前完工之事實。
⑶被告復執中華民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商業同業公會108 年1
月31日太陽光電公會甫字第0000-0000000號函所檢附之太陽
能發電系統建置工序表為據,辯稱該工序表係以300kwp為例
,包含模組及電氣工程,施工期間總計為60日,而原告僅負
責電氣工程,理當於105 年12月31日前完工等語,惟觀諸中
華民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商業同業公會上開函文記載:「
鑑定建議如下:㈠有關太陽能工程中,電氣系統與施工掛表
包括支架架設、放置太陽能板、管線施工等工項之施作先後
順序,原則上,目前各太陽能發電系統工程之施作順序依序
為:將施工安全設施(如護籠爬梯、安全圍欄、防墜網等)
架設完畢後進行放樣工作。再來施作支架腳座固定,將結構
支架安裝固定後依序將太陽能模組片固定、接續串聯太陽能
模組片及接地線、安裝鋁線槽並佈放直流電線、裝設直流電
箱體、施作逆變器支架及高低壓表箱基座並佈放交流電線再
安裝逆變器及高低壓表箱,即得完工申報竣工(詳細工序表
見附件一)。㈡函文中所述一般均為電器包商所負責,但唯
依雙方合約內容而定。㈢就所附之工程昇位圖,各包商所承
包之工程事項,雖工項可各自獨立,責任上亦各自負責。實
則,各包商間還是會互相影響及牽制,施工上仍有一定之順
序,才能正確施工,亦較能有效率的施作,原則上,結構包
商之支架架設後,模組串接及線槽施作位置才能確定,固然
有工程昇位圖,但實際施工時無法分毫不差,所以太陽能模
組鋪設及串接等工項完成後,電氣包商亦才能接續準確接連
直流電及後續工項。㈣有關本案證人之證述是否正確,應綜
合所有事實經過,及其證述的背景事實始得判斷其正確與否
,本會並未親自參與該項工程等,無法作完全精確之判斷,
雖電氣與結構包商之工項,於趕工時偶會同時進行,但為例
外非常態,且大部分工項確實有其一定之先後順序,順序反
向亦可能完成,但如二包商所架設或施作接連之位置未能吻
合,就需修改而致工時及材料等之浪費。」之內容,可知太
陽能工程包含電器與結構工程二部分,常規施作順序如下:
將施工安全設施架設完畢後進行放樣工作,再施作支架腳座
固定,將結構支架安裝固定後依序將太陽能模組片固定、接
續串聯太陽能模組片及接地線、安裝鋁線槽並佈放直流電線
、裝設直流電箱體、施作逆變器支架及高低壓表箱基座並佈
放交流電線再安裝逆變器及高低壓表箱;原告雖僅負責施作
太陽能工程中之電器部分,然因前開施作順序考量,須由結
構工程廠商完成一定之先行程序後始得進場施作;再參以如
附表三編號1 、3 至10所示工程約定之工程數量均非300kwp
,而各工程施作情形,恐因當時氣象、案場情形、人力配置
、材料供給等因素而異,自難以上開函文檢附之工序表所載
施工日期為60日,即據以推論如附表三編號1 、3 至10所示
工程亦得於60日完成、兩造有約定完工日期為105 年12月31
日之事實。此外,被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兩造有約定完
工日期且原告遲延施作之事實,被告既未盡舉證之責,其以
原告遲延施作為由解除契約,即屬無據。
⒊兩造對於原告並未施作如附表三編號1 、3 至10所示工程,
且上開工程業由被告晁田公司委由第三人完成契約內容之工
程等節,均不予爭執,業如前述,足見被告晁田公司已終止
其與原告間之承攬契約,而原告既無違反契約目的之行為而
可歸責之重大事由,自得援引民法第511 條規定,請求被告
晁田公司給付如附表四所示之預期利益(即承攬報酬扣除原
告轉包予萬福工程行之承攬價金),至原告主張其給付予萬
福工程行之簽約金屬
消極損害,被告晁田公司應一併賠償等
語,然上開簽約金既屬原告本應給付予萬福工程行之部分工
程款,自為原告施作上開工程之成本,原告不得再予請求,
是原告此部分主張,當屬無據。
㈣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
債務人於
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其
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
債權人
起訴而送達訴狀,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,民法第229 條第2
項定有明文。又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
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
遲延利息。法定週年利率為5%,民
法第233 條第1 項前段、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
對被告之債權,
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,既經原告提起本件
訴訟,其起訴狀繕本於106 年10月12日送達被告(見本院卷
一第10頁、第12頁),被告
迄未給付,當應負遲延責任。是
原告併予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10月
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
核無不合,
應予准許。
六、
綜上所述,原告依民法第490 條、第511 條但書規定,請求
被告宇軒公司、晁田公司各給付305,147 元、4,297,468 元
,及均自106 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
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逾上開範圍所為之請求,則
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七、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,經核均與
法律規定相符,爰分別酌定相當之
擔保金額准許之。至於原
告敗訴部分,其假執行之聲請已
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
八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
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
本院斟酌後,認為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予逐一論
列,
附此敘明。
九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
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杭倫
法 官 徐安傑
法 官 王鍾湄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蘇嬿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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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系爭合約表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工程名稱│業主│付款方法│合約保證│終止合約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原證│彰化芳苑│宇軒│契約第5 │契約第8 │契約第15條約定:1.│
│1-1 │洪金山- │ │條約定:│條約定:│因不可歸責乙方之事│
│ │336.4KW │ │1.全部工│1.乙方保│由,甲方認為工程有│
│ │ │ │程完成驗│證應於簽│中止必要時,乙方於│
│ │ │ │收合格後│約完成後│七日內負責遣散工人│
│ │ │ │付款,付│60天內完│,其已完成之合格項│
│ │ │ │款以次月│工。2.施│目與本工程之專用材│
│ │ │ │現金票方│工現場規│料均應甲方指示連同│
│ │ │ │式給付。│定不可吸│工地交付甲方並由甲│
│ │ │ │2.乙方向│菸、喝酒│方核實給價。2.乙方│
│ │ │ │甲方提出│或
攜帶其│下列情事之一時,甲│
│ │ │ │驗收後待│他法律限│方得隨時終止及解除│
│ │ │ │全部工程│制物品或│本合約⑴因乙方情事│
│ │ │ │完全驗收│酒類。違│由而延誤履約期限者│
│ │ │ │合格後,│反該項目│。⑵擅自減省工、料│
│ │ │ │應於當月│者,依照│者。⑶乙方不聽從甲│
│ │ │ │二十五日│勞工安全│方監工人而釀糾紛者│
│ │ │ │前送交發│相關規定│。⑷無正當理由不履│
│ │ │ │票及請款│辦理。3.│約者。⑸驗收不合格│
│ │ │ │單予甲方│其他因可│,且未於期限改正者│
│ │ │ │。甲方於│歸責於乙│。 │
│ │ │ │次月10日│方之事由│ │
│ │ │ │前以現金│,致甲方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方式付款│遭受損害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。若乙方│,其應由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於當月二│乙方進行│ │
│ │ │ │十六日後│賠償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送交發票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及請款單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予甲方者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,付款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於次次月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10日前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現金票方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式款。3.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工程分階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段請款,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分為完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及掛錶。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完工款70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%掛錶款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30%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原證│彰化芳苑│宇軒│契約第5 │契約第8 │契約第15條約定:1.│
│1-3 │康福豈雞│ │條約定:│條約定:│因不可歸責乙方之事│
│ │舍- │ │1.全部工│1.乙方保│由,甲方認為工程有│
│ │278.4KW │ │程完成驗│證應於簽│中止必要時,乙方於│
│ │ │ │收合格後│約完成後│七日內負責遣散工人│
│ │ │ │付款,付│60天內完│,其已完成之合格項│
│ │ │ │款以次月│工。2.施│目與本工程之專用材│
│ │ │ │現金票方│工現場規│料均應甲方指示連同│
│ │ │ │式給付。│定不可吸│工地交付甲方並由甲│
│ │ │ │2.乙方向│菸、喝酒│方核實給價。2.乙方│
│ │ │ │甲方提出│或攜帶其│下列情事之一時,甲│
│ │ │ │驗收後待│他法律限│方得隨時終止及解除│
│ │ │ │全部工程│制物品或│本合約⑴因乙方情事│
│ │ │ │完全驗收│酒類。違│由而延誤履約期限者│
│ │ │ │合格後,│反該項目│。⑵擅自減省工、料│
│ │ │ │應於當月│者,依照│者。⑶乙方不聽從甲│
│ │ │ │二十五日│勞工安全│方監工人而釀糾紛者│
│ │ │ │前送交發│相關規定│。⑷無正當理由不履│
│ │ │ │票及請款│辦理。3.│約者。⑸驗收不合格│
│ │ │ │單予甲方│其他因可│,且未於期限改正者│
│ │ │ │。甲方於│歸責於乙│。 │
│ │ │ │次月10日│方之事由│ │
│ │ │ │前以現金│,致甲方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方式付款│遭受損害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。若乙方│,其應由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於當月二│乙方進行│ │
│ │ │ │十六日後│賠償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送交發票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及請款單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予甲方者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,付款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於次次月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10日前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現金票方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式款。3.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工程分階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段請款,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分為完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及掛錶。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完工款70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%掛錶款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30%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原證│彰化秀水│宇軒│契約第5 │契約第8 │契約第15條約定:1.│
│1-5 │林順賢豬│ │條約定:│條約定:│因不可歸責乙方之事│
│ │舍- │ │1.全部工│1.乙方保│由,甲方認為工程有│
│ │98.6KW │ │程完成驗│證應於簽│中止必要時,乙方於│
│ │ │ │收合格後│約完成後│七日內負責遣散工人│
│ │ │ │付款,付│60天內完│,其已完成之合格項│
│ │ │ │款以次月│工。2.施│目與本工程之專用材│
│ │ │ │現金票方│工現場規│料均應甲方指示連同│
│ │ │ │式給付。│定不可吸│工地交付甲方並由甲│
│ │ │ │2.乙方向│菸、喝酒│方核實給價。2.乙方│
│ │ │ │甲方提出│或攜帶其│下列情事之一時,甲│
│ │ │ │驗收後待│他法律限│方得隨時終止及解除│
│ │ │ │全部工程│制物品或│本合約⑴因乙方情事│
│ │ │ │完全驗收│酒類。違│由而延誤履約期限者│
│ │ │ │合格後,│反該項目│。⑵擅自減省工、料│
│ │ │ │應於當月│者,依照│者。⑶乙方不聽從甲│
│ │ │ │二十五日│勞工安全│方監工人而釀糾紛者│
│ │ │ │前送交發│相關規定│。⑷無正當理由不履│
│ │ │ │票及請款│辦理。3.│約者。⑸驗收不合格│
│ │ │ │單予甲方│其他因可│,且未於期限改正者│
│ │ │ │。甲方於│歸責於乙│。 │
│ │ │ │次月10日│方之事由│ │
│ │ │ │前以現金│,致甲方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方式付款│遭受損害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。若乙方│,其應由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於當月二│乙方進行│ │
│ │ │ │十六日後│賠償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送交發票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及請款單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予甲方者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,付款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於次次月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10日前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現金票方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式款。3.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工程分階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段請款,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分為完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及掛錶。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完工款70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%掛錶款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30%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原證│118.元長│宇軒│契約第5 │契約第8 │契約第16條約定:1.│
│1-7 │豬舍 │ │條約定:│條約定:│因不可歸責乙方之事│
│ │342.2KW │ │1.全部工│1.簽約完│由,甲方認為工程有│
│ │ │ │程完成驗│成後,雙│中止必要時,乙方於│
│ │ │ │收合格後│方協議完│七日內負責遣散工人│
│ │ │ │付款,付│工日期。│,其已完成之合格項│
│ │ │ │款以次月│(經查非│目與本工程之專用材│
│ │ │ │現金票方│可歸責於│料均應甲方指示連同│
│ │ │ │式給付。│乙方者,│工地交付甲方並由甲│
│ │ │ │2.乙方向│即不予究│方核實給價。2.乙方│
│ │ │ │甲方提出│責)。2.│下列情事之一時,甲│
│ │ │ │驗收後待│施工現場│方得隨時終止及解除│
│ │ │ │全部工程│規定不可│本合約⑴因乙方情事│
│ │ │ │完全驗收│吸菸、喝│由而延誤履約期限者│
│ │ │ │合格後,│酒或攜帶│。⑵擅自減省工、料│
│ │ │ │應於當月│其他法律│者。⑶乙方不聽從甲│
│ │ │ │二十五日│限制物品│方監工人而釀糾紛者│
│ │ │ │前送交發│或酒類。│。⑷無正當理由不履│
│ │ │ │票及請款│違反該項│約者。⑸驗收不合格│
│ │ │ │單予甲方│目者,依│,且未於期限改正者│
│ │ │ │。甲方於│照勞工安│。 │
│ │ │ │次月10日│全相關規│ │
│ │ │ │前以現金│定辦理。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方式付款│3.其他因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。若乙方│可歸責於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於當月二│乙方之事│ │
│ │ │ │十六日後│由,致甲│ │
│ │ │ │送交發票│方遭受損│ │
│ │ │ │及請款單│害,其應│ │
│ │ │ │予甲方者│由乙方進│ │
│ │ │ │,付款日│行賠償。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於次次月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10日前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現金票方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式款。3.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工程分階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段請款,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分為完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及掛錶。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完工款70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%掛錶款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30%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原證│119.桃園│宇軒│契約第5 │契約第8 │契約第16條約定:1.│
│2-1 │觀音加龍│ │條約定:│條約定:│因不可歸責乙方之事│
│ │鋼鐵 │ │1.全部工│1.簽約完│由,甲方認為工程有│
│ │449.73KW│ │程完成驗│成後,雙│中止必要時,乙方於│
│ │ │ │收合格後│方協議完│七日內負責遣散工人│
│ │ │ │付款,付│工日期。│,其已完成之合格項│
│ │ │ │款以次月│(經查非│目與本工程之專用材│
│ │ │ │現金票方│可歸責於│料均應甲方指示連同│
│ │ │ │式給付。│乙方者,│工地交付甲方並由甲│
│ │ │ │2.乙方向│即不予究│方核實給價。2.乙方│
│ │ │ │甲方提出│責)。2.│下列情事之一時,甲│
│ │ │ │驗收後待│施工現場│方得隨時終止及解除│
│ │ │ │全部工程│規定不可│本合約⑴因乙方情事│
│ │ │ │完全驗收│吸菸、喝│由而延誤履約期限者│
│ │ │ │合格後,│酒或攜帶│。⑵擅自減省工、料│
│ │ │ │應於當月│其他法律│者。⑶乙方不聽從甲│
│ │ │ │二十五日│限制物品│方監工人而釀糾紛者│
│ │ │ │前送交發│或酒類。│。⑷無正當理由不履│
│ │ │ │票及請款│違反該項│約者。⑸驗收不合格│
│ │ │ │單予甲方│目者,依│,且未於期限改正者│
│ │ │ │。甲方於│照勞工安│。 │
│ │ │ │次月10日│全相關規│ │
│ │ │ │前以現金│定辦理。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方式付款│3.其他因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。若乙方│可歸責於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於當月二│乙方之事│ │
│ │ │ │十六日後│由,致甲│ │
│ │ │ │送交發票│方遭受損│ │
│ │ │ │及請款單│害,其應│ │
│ │ │ │予甲方者│由乙方進│ │
│ │ │ │,付款日│行賠償。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於次次月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10日前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現金票方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式款。3.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工程分階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段請款,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分為完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及掛錶。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完工款70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%掛錶款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30%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原證│57.台西 │宇軒│契約第5 │契約第8 │契約第16條約定:1.│
│2-6 │鴨舍-林 │ │條約定:│條約定:│因不可歸責乙方之事│
│ │宗學 │ │1.全部工│1.簽約完│由,甲方認為工程有│
│ │422.82KW│ │程完成驗│成後,雙│中止必要時,乙方於│
│ │ │ │收合格後│方協議完│七日內負責遣散工人│
│ │ │ │付款,付│工日期。│,其已完成之合格項│
│ │ │ │款以次月│(經查非│目與本工程之專用材│
│ │ │ │現金票方│可歸責於│料均應甲方指示連同│
│ │ │ │式給付。│乙方者,│工地交付甲方並由甲│
│ │ │ │2.乙方向│即不予究│方核實給價。2.乙方│
│ │ │ │甲方提出│責)。2.│下列情事之一時,甲│
│ │ │ │驗收後待│施工現場│方得隨時終止及解除│
│ │ │ │全部工程│規定不可│本合約⑴因乙方情事│
│ │ │ │完全驗收│吸菸、喝│由而延誤履約期限者│
│ │ │ │合格後,│酒或攜帶│。⑵擅自減省工、料│
│ │ │ │應於當月│其他法律│者。⑶乙方不聽從甲│
│ │ │ │二十五日│限制物品│方監工人而釀糾紛者│
│ │ │ │前送交發│或酒類。│。⑷無正當理由不履│
│ │ │ │票及請款│違反該項│約者。⑸驗收不合格│
│ │ │ │單予甲方│目者,依│,且未於期限改正者│
│ │ │ │。甲方於│照勞工安│。 │
│ │ │ │次月10日│全相關規│ │
│ │ │ │前以現金│定辦理。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方式付款│3.其他因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。若乙方│可歸責於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於當月二│乙方之事│ │
│ │ │ │十六日後│由,致甲│ │
│ │ │ │送交發票│方遭受損│ │
│ │ │ │及請款單│害,其應│ │
│ │ │ │予甲方者│由乙方進│ │
│ │ │ │,付款日│行賠償。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於次次月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10日前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現金票方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式款。3.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工程分階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段請款,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分為完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及掛錶。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完工款70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%掛錶款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30%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原證│10.嘉義 │宇軒│契約第5 │契約第8 │契約第16條約定:1.│
│2-8 │民雄豬舍│ │條約定:│條約定:│因不可歸責乙方之事│
│ │255.2KW │ │1.全部工│1.簽約完│由,甲方認為工程有│
│ │ │ │程完成驗│成後,雙│中止必要時,乙方於│
│ │ │ │收合格後│方協議完│七日內負責遣散工人│
│ │ │ │付款,付│工日期。│,其已完成之合格項│
│ │ │ │款以次月│(經查非│目與本工程之專用材│
│ │ │ │現金票方│可歸責於│料均應甲方指示連同│
│ │ │ │式給付。│乙方者,│工地交付甲方並由甲│
│ │ │ │2.乙方向│即不予究│方核實給價。2.乙方│
│ │ │ │甲方提出│責)。2.│下列情事之一時,甲│
│ │ │ │驗收後待│施工現場│方得隨時終止及解除│
│ │ │ │全部工程│規定不可│本合約⑴因乙方情事│
│ │ │ │完全驗收│吸菸、喝│由而延誤履約期限者│
│ │ │ │合格後,│酒或攜帶│。⑵擅自減省工、料│
│ │ │ │應於當月│其他法律│者。⑶乙方不聽從甲│
│ │ │ │二十五日│限制物品│方監工人而釀糾紛者│
│ │ │ │前送交發│或酒類。│。⑷無正當理由不履│
│ │ │ │票及請款│違反該項│約者。⑸驗收不合格│
│ │ │ │單予甲方│目者,依│,且未於期限改正者│
│ │ │ │。甲方於│照勞工安│。 │
│ │ │ │次月10日│全相關規│ │
│ │ │ │前以現金│定辦理。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方式付款│3.其他因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。若乙方│可歸責於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於當月二│乙方之事│ │
│ │ │ │十六日後│由,致甲│ │
│ │ │ │送交發票│方遭受損│ │
│ │ │ │及請款單│害,其應│ │
│ │ │ │予甲方者│由乙方進│ │
│ │ │ │,付款日│行賠償。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於次次月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10日前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現金票方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式款。3.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工程分階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段請款,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分為完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及掛錶。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完工款70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%掛錶款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30%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原證│18.彰化 │宇軒│契約第5 │契約第8 │契約第16條約定:1.│
│2-10│田中雞舍│ │條約定:│條約定:│因不可歸責乙方之事│
│ │(蕭秀蓁│ │1.全部工│1.簽約完│由,甲方認為工程有│
│ │) │ │程完成驗│成後,雙│中止必要時,乙方於│
│ │243.6KW │ │收合格後│方協議完│七日內負責遣散工人│
│ │ │ │付款,付│工日期。│,其已完成之合格項│
│ │ │ │款以次月│(經查非│目與本工程之專用材│
│ │ │ │現金票方│可歸責於│料均應甲方指示連同│
│ │ │ │式給付。│乙方者,│工地交付甲方並由甲│
│ │ │ │2.乙方向│即不予究│方核實給價。2.乙方│
│ │ │ │甲方提出│責)。2.│下列情事之一時,甲│
│ │ │ │驗收後待│施工現場│方得隨時終止及解除│
│ │ │ │全部工程│規定不可│本合約⑴因乙方情事│
│ │ │ │完全驗收│吸菸、喝│由而延誤履約期限者│
│ │ │ │合格後,│酒或攜帶│。⑵擅自減省工、料│
│ │ │ │應於當月│其他法律│者。⑶乙方不聽從甲│
│ │ │ │二十五日│限制物品│方監工人而釀糾紛者│
│ │ │ │前送交發│或酒類。│。⑷無正當理由不履│
│ │ │ │票及請款│違反該項│約者。⑸驗收不合格│
│ │ │ │單予甲方│目者,依│,且未於期限改正者│
│ │ │ │。甲方於│照勞工安│。 │
│ │ │ │次月10日│全相關規│ │
│ │ │ │前以現金│定辦理。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方式付款│3.其他因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。若乙方│可歸責於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於當月二│乙方之事│ │
│ │ │ │十六日後│由,致甲│ │
│ │ │ │送交發票│方遭受損│ │
│ │ │ │及請款單│害,其應│ │
│ │ │ │予甲方者│由乙方進│ │
│ │ │ │,付款日│行賠償。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於次次月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10日前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現金票方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式款。3.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工程分階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段請款,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分為完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及掛錶。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完工款70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%掛錶款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30%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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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原證│21.家昇 │宇軒│契約第5 │契約第8 │契約第16條約定:1.│
│2-12│鋼鐵(鉅│ │條約定:│條約定:│因不可歸責乙方之事│
│ │輝鋼鐵第│ │1.全部工│1.乙方保│由,甲方認為工程有│
│ │二期)- │ │程完成驗│證應於甲│中止必要時,乙方於│
│ │497.64KW│ │收合格後│方提供材│七日內負責遣散工人│
│ │ │ │一次付款│料齊全後│,其已完成之合格項│
│ │ │ │,付款以│30天內完│目與本工程之專用材│
│ │ │ │現金票方│工。材料│料均應甲方指示連同│
│ │ │ │式給付。│以簽收單│工地交付甲方並由甲│
│ │ │ │2.乙方向│據日期為│方核實給價。2.乙方│
│ │ │ │甲方提出│依據。2.│下列情事之一時,甲│
│ │ │ │驗收後待│施工現場│方得隨時終止及解除│
│ │ │ │全部工程│規定不可│本合約⑴因乙方情事│
│ │ │ │完全驗收│吸菸、喝│由而延誤履約期限者│
│ │ │ │合格後,│酒或攜帶│。⑵擅自減省工、料│
│ │ │ │應於當月│其他法律│者。⑶乙方不聽從甲│
│ │ │ │二十五日│限制物品│方監工人而釀糾紛者│
│ │ │ │前送交發│或酒類。│。⑷無正當理由不履│
│ │ │ │票及請款│違反該項│約者。⑸驗收不合格│
│ │ │ │單予甲方│目者,依│,且未於期限改正者│
│ │ │ │。甲方於│照勞工安│。 │
│ │ │ │次月10日│全相關規│ │
│ │ │ │以現金方│定辦理。│ │
│ │ │ │式付款。│3.其他因│ │
│ │ │ │若乙方於│可歸責於│ │
│ │ │ │當月二十│乙方之事│ │
│ │ │ │六日後送│由,致甲│ │
│ │ │ │交發票及│方遭受損│ │
│ │ │ │請款單予│害,其應│ │
│ │ │ │甲方者,│由乙方進│ │
│ │ │ │付款日於│行賠償。│ │
│ │ │ │次次月10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日以現金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票方式付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款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原證│103.彰化│宇軒│契約第5 │契約第8 │契約第16條約定:1.│
│3-1 │芳苑康福│ │條約定:│條約定:│因不可歸責乙方之事│
│ │豈增設 │ │1.全部工│1.簽約完│由,甲方認為工程有│
│ │69.6KW │ │程完成驗│成後,雙│中止必要時,乙方於│
│ │ │ │收合格後│方協議完│七日內負責遣散工人│
│ │ │ │付款,付│工日期。│,其已完成之合格項│
│ │ │ │款以次月│(經查非│目與本工程之專用材│
│ │ │ │現金票方│可歸責於│料均應甲方指示連同│
│ │ │ │式給付。│乙方者,│工地交付甲方並由甲│
│ │ │ │2.乙方向│即不予究│方核實給價。2.乙方│
│ │ │ │甲方提出│責)。2.│下列情事之一時,甲│
│ │ │ │驗收後待│施工現場│方得隨時終止及解除│
│ │ │ │全部工程│規定不可│本合約⑴因乙方情事│
│ │ │ │完全驗收│吸菸、喝│由而延誤履約期限者│
│ │ │ │合格後,│酒或攜帶│。⑵擅自減省工、料│
│ │ │ │應於當月│其他法律│者。⑶乙方不聽從甲│
│ │ │ │二十五日│限制物品│方監工人而釀糾紛者│
│ │ │ │前送交發│或酒類。│。⑷無正當理由不履│
│ │ │ │票及請款│違反該項│約者。⑸驗收不合格│
│ │ │ │單予甲方│目者,依│,且未於期限改正者│
│ │ │ │。甲方於│照勞工安│。 │
│ │ │ │次月10日│全相關規│ │
│ │ │ │前以現金│定辦理。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方式付款│3.其他因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。若乙方│可歸責於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於當月二│乙方之事│ │
│ │ │ │十六日後│由,致甲│ │
│ │ │ │送交發票│方遭受損│ │
│ │ │ │及請款單│害,其應│ │
│ │ │ │予甲方者│由乙方進│ │
│ │ │ │,付款日│行賠償。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於次次月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10日前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現金票方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式款。3.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工程分階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段請款,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分為完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及掛錶。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完工款70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%掛錶款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30%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原證│彰化縣芳│宇軒│契約第5 │契約第8 │契約第16條約定:1.│
│3-4 │苑鄉芳埤│ │條約定:│條約定:│因不可歸責乙方之事│
│ │段-鐘明 │ │1.全部工│1.乙方保│由,甲方認為工程有│
│ │堂 │ │程完成驗│證應於簽│中止必要時,乙方於│
│ │187.34KW│ │收合格後│約完成,│七日內負責遣散工人│
│ │ │ │付款,付│並於甲方│,其已完成之合格項│
│ │ │ │款以次月│提出供料│目與本工程之專用材│
│ │ │ │現金票方│到貨日期│料均應甲方指示連同│
│ │ │ │式給付。│之相關資│工地交付甲方並由甲│
│ │ │ │2.乙方向│料,且甲│方核實給價。2.乙方│
│ │ │ │甲方提出│乙雙方確│下列情事之一時,甲│
│ │ │ │驗收後待│認無缺料│方得隨時終止及解除│
│ │ │ │全部工程│疑慮後60│本合約⑴因乙方情事│
│ │ │ │完全驗收│天內完工│由而延誤履約期限者│
│ │ │ │合格後,│。2.施工│。⑵擅自減省工、料│
│ │ │ │應於當月│現場規定│者。⑶乙方不聽從甲│
│ │ │ │二十五日│不可吸菸│方監工人而釀糾紛者│
│ │ │ │前送交發│、喝酒或│。⑷無正當理由不履│
│ │ │ │票及請款│攜帶其他│約者。⑸驗收不合格│
│ │ │ │單予甲方│法律限制│,且未於期限改正者│
│ │ │ │。甲方於│物品或酒│。 │
│ │ │ │次月10日│類。違反│ │
│ │ │ │前以現金│該項目者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方式付款│,依照勞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。若乙方│工安全相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於當月二│關規定辦│ │
│ │ │ │十六日後│理。3.其│ │
│ │ │ │送交發票│他因可歸│ │
│ │ │ │及請款單│責於乙方│ │
│ │ │ │予甲方者│之事由,│ │
│ │ │ │,付款日│致甲方遭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於次次月│受損害,│ │
│ │ │ │10日前以│其應由乙│ │
│ │ │ │現金票方│方進行賠│ │
│ │ │ │式款。3.│償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工程分階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段請款,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分為工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訂金、完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工、掛錶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及保固。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工程訂金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10%、完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工款60%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、掛錶款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30%、保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固期間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立10%公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司
本票作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為履約保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證金,期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滿後返還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。4.簽約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3天內先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付訂金10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%,完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款分支架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、模組30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%,電氣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工程30%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,單項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程需全部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完工才可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請款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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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原證│東模股份│宇軒│契約第5 │契約第8 │契約第16條約定:1.│
│3-13│有限公司│ │條約定:│條約定:│因不可歸責乙方之事│
│ │(奇鈦科│ │1.乙方向│1.簽約完│由,甲方認為工程有│
│ │技)- │ │甲方提出│成後,雙│中止必要時,乙方於│
│ │177.48KW│ │驗收後,│方協議完│七日內負責遣散工人│
│ │ │ │待工程人│工日期。│,其已完成之合格項│
│ │ │ │員完全驗│(經查非│目與本工程之專用材│
│ │ │ │收合格,│可歸責於│料均應甲方指示連同│
│ │ │ │應於當月│乙方者,│工地交付甲方並由甲│
│ │ │ │二十五日│即不予究│方核實給價。2.乙方│
│ │ │ │前送交發│責)2.施│下列情事之一時,甲│
│ │ │ │票與請款│工現場規│方得隨時終止及解除│
│ │ │ │單予甲方│定不可吸│本合約⑴因乙方情事│
│ │ │ │。甲方於│菸、喝酒│由而延誤履約期限者│
│ │ │ │次月10日│或攜帶其│。⑵擅自減省工、料│
│ │ │ │前以現金│他法律限│者。⑶乙方不聽從甲│
│ │ │ │方式付款│制物品或│方監工人而釀糾紛者│
│ │ │ │。若乙方│酒類。違│。⑷無正當理由不履│
│ │ │ │於當月二│反該項目│約者。⑸驗收不合格│
│ │ │ │十六日後│者,依照│,且未於期限改正者│
│ │ │ │送交發票│勞工安全│。 │
│ │ │ │及請款單│相關規定│ │
│ │ │ │予甲方者│辦理。3.│ │
│ │ │ │,付款日│其他因可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於次次月│歸責於乙│ │
│ │ │ │10日前以│方之事由│ │
│ │ │ │現金票方│,致甲方│ │
│ │ │ │式款。2.│遭受損害│ │
│ │ │ │工程分階│,其應由│ │
│ │ │ │段請款,│乙方進行│ │
│ │ │ │分為工程│賠償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訂金、完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工、掛錶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及保固。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工程訂金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10%、完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工款60%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、掛錶款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30%、保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固期間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立10%公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司本票作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為履約保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證金,期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滿後返還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。3.簽約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3天內先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付訂金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10%,完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工款分支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架、模組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30%,電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氣工程30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%,單項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工程需全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部完工才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可請款。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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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原證│2.紅中畜│晁田│契約第5 │契約第8 │契約第16條約定:1.│
│4-1 │牧場 │ │條約定:│條約定:│因不可歸責乙方之事│
│ │499.38KW│ │1.工程分│1.簽約完│由,甲方認為工程有│
│ │ │ │階段請款│成後,雙│中止必要時,乙方於│
│ │ │ │:⑴訂金│方協議完│七日內負責遣散工人│
│ │ │ │10%:硬│工日期。│,其已完成之合格項│
│ │ │ │體設備架│(經查非│目與本工程之專用材│
│ │ │ │設完成(│可歸責於│料均應甲方指示連同│
│ │ │ │箱體、逆│乙方者,│工地交付甲方並由甲│
│ │ │ │變器)⑵│即不予究│方核實給價。2.乙方│
│ │ │ │掛錶30%│責)2.施│下列情事之一時,甲│
│ │ │ │(可做一│工現場規│方得隨時終止及解除│
│ │ │ │個迴路給│定不可吸│本合約⑴因乙方情事│
│ │ │ │台電)⑶│菸、喝酒│由而延誤履約期限者│
│ │ │ │完工30%│或攜帶其│。⑵擅自減省工、料│
│ │ │ │⑷驗收30│他法律限│者。⑶乙方不聽從甲│
│ │ │ │%。2.乙│制物品或│方監工人而釀糾紛者│
│ │ │ │方向甲方│酒類。違│。⑷無正當理由不履│
│ │ │ │提出驗收│反該項目│約者。⑸驗收不合格│
│ │ │ │後待全部│者,依照│,且未於期限改正者│
│ │ │ │工程完全│勞工安全│。 │
│ │ │ │驗收合格│相關規定│ │
│ │ │ │後,應於│辦理。3.│ │
│ │ │ │當月二十│其他因可│ │
│ │ │ │六日前送│歸責於乙│ │
│ │ │ │交發票及│方之事由│ │
│ │ │ │請款單予│,致甲方│ │
│ │ │ │甲方。甲│遭受損害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方於次月│,其應由│ │
│ │ │ │10日前以│乙方進行│ │
│ │ │ │現金方式│賠償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付款。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乙方於當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月二十六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日後送交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發票及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款單予甲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方者,付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款日於次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次月10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前以現金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票方式款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原證│1.大三元│晁田│契約第5 │契約第8 │契約第16條約定:1.│
│5-1 │畜牧場 │ │條約定:│條約定:│因不可歸責乙方之事│
│ │248.82KW│ │1.工程分│1.簽約完│由,甲方認為工程有│
│ │ │ │階段請款│成後,雙│中止必要時,乙方於│
│ │ │ │:⑴訂金│方協議完│七日內負責遣散工人│
│ │ │ │10%:硬│工日期。│,其已完成之合格項│
│ │ │ │體設備架│(經查非│目與本工程之專用材│
│ │ │ │設完成(│可歸責於│料均應甲方指示連同│
│ │ │ │箱體、逆│乙方者,│工地交付甲方並由甲│
│ │ │ │變器)⑵│即不予究│方核實給價。2.乙方│
│ │ │ │掛錶30%│責)2.施│下列情事之一時,甲│
│ │ │ │(可做一│工現場規│方得隨時終止及解除│
│ │ │ │個迴路給│定不可吸│本合約⑴因乙方情事│
│ │ │ │台電)⑶│菸、喝酒│由而延誤履約期限者│
│ │ │ │完工30%│或攜帶其│。⑵擅自減省工、料│
│ │ │ │⑷驗收30│他法律限│者。⑶乙方不聽從甲│
│ │ │ │%。2.乙│制物品或│方監工人而釀糾紛者│
│ │ │ │方向甲方│酒類。違│。⑷無正當理由不履│
│ │ │ │提出驗收│反該項目│約者。⑸驗收不合格│
│ │ │ │後待全部│者,依照│,且未於期限改正者│
│ │ │ │工程完全│勞工安全│。 │
│ │ │ │驗收合格│相關規定│ │
│ │ │ │後,應於│辦理。3.│ │
│ │ │ │當月二十│其他因可│ │
│ │ │ │六日前送│歸責於乙│ │
│ │ │ │交發票及│方之事由│ │
│ │ │ │請款單予│,致甲方│ │
│ │ │ │甲方。甲│遭受損害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方於次月│,其應由│ │
│ │ │ │10日前以│乙方進行│ │
│ │ │ │現金方式│賠償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付款。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乙方於當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月二十六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日後送交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發票及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款單予甲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方者,付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款日於次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次月10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前以現金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票方式款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原證│3.紅中畜│晁田│契約第5 │契約第8 │契約第16條約定:1.│
│5-6 │牧場 │ │條約定:│條約定:│因不可歸責乙方之事│
│ │104.4KW │ │1.工程分│1.簽約完│由,甲方認為工程有│
│ │ │ │階段請款│成後,雙│中止必要時,乙方於│
│ │ │ │:⑴訂金│方協議完│七日內負責遣散工人│
│ │ │ │10%:硬│工日期。│,其已完成之合格項│
│ │ │ │體設備架│(經查非│目與本工程之專用材│
│ │ │ │設完成(│可歸責於│料均應甲方指示連同│
│ │ │ │箱體、逆│乙方者,│工地交付甲方並由甲│
│ │ │ │變器)⑵│即不予究│方核實給價。2.乙方│
│ │ │ │掛錶30%│責)2.施│下列情事之一時,甲│
│ │ │ │(可做一│工現場規│方得隨時終止及解除│
│ │ │ │個迴路給│定不可吸│本合約⑴因乙方情事│
│ │ │ │台電)⑶│菸、喝酒│由而延誤履約期限者│
│ │ │ │完工30%│或攜帶其│。⑵擅自減省工、料│
│ │ │ │⑷驗收30│他法律限│者。⑶乙方不聽從甲│
│ │ │ │%。2.乙│制物品或│方監工人而釀糾紛者│
│ │ │ │方向甲方│酒類。違│。⑷無正當理由不履│
│ │ │ │提出驗收│反該項目│約者。⑸驗收不合格│
│ │ │ │後待全部│者,依照│,且未於期限改正者│
│ │ │ │工程完全│勞工安全│。 │
│ │ │ │驗收合格│相關規定│ │
│ │ │ │後,應於│辦理。3.│ │
│ │ │ │當月二十│其他因可│ │
│ │ │ │六日前送│歸責於乙│ │
│ │ │ │交發票及│方之事由│ │
│ │ │ │請款單予│,致甲方│ │
│ │ │ │甲方。甲│遭受損害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方於次月│,其應由│ │
│ │ │ │10日前以│乙方進行│ │
│ │ │ │現金方式│賠償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付款。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乙方於當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月二十六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日後送交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發票及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款單予甲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方者,付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款日於次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次月10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前以現金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票方式款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原證│4.倍利畜│晁田│契約第5 │契約第8 │契約第16條約定:1.│
│5-9 │牧場 │ │條約定:│條約定:│因不可歸責乙方之事│
│ │198.36KW│ │1.工程分│1.簽約完│由,甲方認為工程有│
│ │ │ │階段請款│成後,雙│中止必要時,乙方於│
│ │ │ │:⑴訂金│方協議完│七日內負責遣散工人│
│ │ │ │10%:硬│工日期。│,其已完成之合格項│
│ │ │ │體設備架│(經查非│目與本工程之專用材│
│ │ │ │設完成(│可歸責於│料均應甲方指示連同│
│ │ │ │箱體、逆│乙方者,│工地交付甲方並由甲│
│ │ │ │變器)⑵│即不予究│方核實給價。2.乙方│
│ │ │ │掛錶30%│責)2.施│下列情事之一時,甲│
│ │ │ │(可做一│工現場規│方得隨時終止及解除│
│ │ │ │個迴路給│定不可吸│本合約⑴因乙方情事│
│ │ │ │台電)⑶│菸、喝酒│由而延誤履約期限者│
│ │ │ │完工30%│或攜帶其│。⑵擅自減省工、料│
│ │ │ │⑷驗收30│他法律限│者。⑶乙方不聽從甲│
│ │ │ │%。2.乙│制物品或│方監工人而釀糾紛者│
│ │ │ │方向甲方│酒類。違│。⑷無正當理由不履│
│ │ │ │提出驗收│反該項目│約者。⑸驗收不合格│
│ │ │ │後待全部│者,依照│,且未於期限改正者│
│ │ │ │工程完全│勞工安全│。 │
│ │ │ │驗收合格│相關規定│ │
│ │ │ │後,應於│辦理。3.│ │
│ │ │ │當月二十│其他因可│ │
│ │ │ │六日前送│歸責於乙│ │
│ │ │ │交發票及│方之事由│ │
│ │ │ │請款單予│,致甲方│ │
│ │ │ │甲方。甲│遭受損害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方於次月│,其應由│ │
│ │ │ │10日前以│乙方進行│ │
│ │ │ │現金方式│賠償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付款。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乙方於當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月二十六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日後送交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發票及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款單予甲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方者,付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款日於次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次月10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前以現金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票方式款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原證│5.青發畜│晁田│契約第5 │契約第8 │契約第16條約定:1.│
│5-12│牧場 │ │條約定:│條約定:│因不可歸責乙方之事│
│ │348KW │ │1.工程分│1.簽約完│由,甲方認為工程有│
│ │ │ │階段請款│成後,雙│中止必要時,乙方於│
│ │ │ │:⑴訂金│方協議完│七日內負責遣散工人│
│ │ │ │10%:硬│工日期。│,其已完成之合格項│
│ │ │ │體設備架│(經查非│目與本工程之專用材│
│ │ │ │設完成(│可歸責於│料均應甲方指示連同│
│ │ │ │箱體、逆│乙方者,│工地交付甲方並由甲│
│ │ │ │變器)⑵│即不予究│方核實給價。2.乙方│
│ │ │ │掛錶30%│責)2.施│下列情事之一時,甲│
│ │ │ │(可做一│工現場規│方得隨時終止及解除│
│ │ │ │個迴路給│定不可吸│本合約⑴因乙方情事│
│ │ │ │台電)⑶│菸、喝酒│由而延誤履約期限者│
│ │ │ │完工30%│或攜帶其│。⑵擅自減省工、料│
│ │ │ │⑷驗收30│他法律限│者。⑶乙方不聽從甲│
│ │ │ │%。2.乙│制物品或│方監工人而釀糾紛者│
│ │ │ │方向甲方│酒類。違│。⑷無正當理由不履│
│ │ │ │提出驗收│反該項目│約者。⑸驗收不合格│
│ │ │ │後待全部│者,依照│,且未於期限改正者│
│ │ │ │工程完全│勞工安全│。 │
│ │ │ │驗收合格│相關規定│ │
│ │ │ │後,應於│辦理。3.│ │
│ │ │ │當月二十│其他因可│ │
│ │ │ │六日前送│歸責於乙│ │
│ │ │ │交發票及│方之事由│ │
│ │ │ │請款單予│,致甲方│ │
│ │ │ │甲方。甲│遭受損害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方於次月│,其應由│ │
│ │ │ │10日前以│乙方進行│ │
│ │ │ │現金方式│賠償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付款。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乙方於當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月二十六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日後送交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發票及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款單予甲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方者,付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款日於次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次月10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前以現金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票方式款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原證│6.白板畜│晁田│契約第5 │契約第8 │契約第16條約定:1.│
│5-15│牧場 │ │條約定:│條約定:│因不可歸責乙方之事│
│ │496.48KW│ │1.工程分│1.簽約完│由,甲方認為工程有│
│ │ │ │階段請款│成後,雙│中止必要時,乙方於│
│ │ │ │:⑴訂金│方協議完│七日內負責遣散工人│
│ │ │ │10%:硬│工日期。│,其已完成之合格項│
│ │ │ │體設備架│(經查非│目與本工程之專用材│
│ │ │ │設完成(│可歸責於│料均應甲方指示連同│
│ │ │ │箱體、逆│乙方者,│工地交付甲方並由甲│
│ │ │ │變器)⑵│即不予究│方核實給價。2.乙方│
│ │ │ │掛錶30%│責)2.施│下列情事之一時,甲│
│ │ │ │(可做一│工現場規│方得隨時終止及解除│
│ │ │ │個迴路給│定不可吸│本合約⑴因乙方情事│
│ │ │ │台電)⑶│菸、喝酒│由而延誤履約期限者│
│ │ │ │完工30%│或攜帶其│。⑵擅自減省工、料│
│ │ │ │⑷驗收30│他法律限│者。⑶乙方不聽從甲│
│ │ │ │%。2.乙│制物品或│方監工人而釀糾紛者│
│ │ │ │方向甲方│酒類。違│。⑷無正當理由不履│
│ │ │ │提出驗收│反該項目│約者。⑸驗收不合格│
│ │ │ │後待全部│者,依照│,且未於期限改正者│
│ │ │ │工程完全│勞工安全│。 │
│ │ │ │驗收合格│相關規定│ │
│ │ │ │後,應於│辦理。3.│ │
│ │ │ │當月二十│其他因可│ │
│ │ │ │六日前送│歸責於乙│ │
│ │ │ │交發票及│方之事由│ │
│ │ │ │請款單予│,致甲方│ │
│ │ │ │甲方。甲│遭受損害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方於次月│,其應由│ │
│ │ │ │10日前以│乙方進行│ │
│ │ │ │現金方式│賠償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付款。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乙方於當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月二十六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日後送交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發票及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款單予甲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方者,付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款日於次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次月10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前以現金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票方式款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原證│69.庄嘉 │晁田│契約第5 │契約第8 │契約第16條約定:1.│
│5-18│畜牧場 │ │條約定:│條約定:│因不可歸責乙方之事│
│ │498.51KW│ │1.工程分│1.簽約完│由,甲方認為工程有│
│ │ │ │階段請款│成後,雙│中止必要時,乙方於│
│ │ │ │:⑴訂金│方協議完│七日內負責遣散工人│
│ │ │ │10%:硬│工日期。│,其已完成之合格項│
│ │ │ │體設備架│(經查非│目與本工程之專用材│
│ │ │ │設完成(│可歸責於│料均應甲方指示連同│
│ │ │ │箱體、逆│乙方者,│工地交付甲方並由甲│
│ │ │ │變器)⑵│即不予究│方核實給價。2.乙方│
│ │ │ │掛錶30%│責)2.施│下列情事之一時,甲│
│ │ │ │(可做一│工現場規│方得隨時終止及解除│
│ │ │ │個迴路給│定不可吸│本合約⑴因乙方情事│
│ │ │ │台電)⑶│菸、喝酒│由而延誤履約期限者│
│ │ │ │完工30%│或攜帶其│。⑵擅自減省工、料│
│ │ │ │⑷驗收30│他法律限│者。⑶乙方不聽從甲│
│ │ │ │%。2.乙│制物品或│方監工人而釀糾紛者│
│ │ │ │方向甲方│酒類。違│。⑷無正當理由不履│
│ │ │ │提出驗收│反該項目│約者。⑸驗收不合格│
│ │ │ │後待全部│者,依照│,且未於期限改正者│
│ │ │ │工程完全│勞工安全│。 │
│ │ │ │驗收合格│相關規定│ │
│ │ │ │後,應於│辦理。3.│ │
│ │ │ │當月二十│其他因可│ │
│ │ │ │六日前送│歸責於乙│ │
│ │ │ │交發票及│方之事由│ │
│ │ │ │請款單予│,致甲方│ │
│ │ │ │甲方。甲│遭受損害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方於次月│,其應由│ │
│ │ │ │10日前以│乙方進行│ │
│ │ │ │現金方式│賠償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付款。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乙方於當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月二十六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日後送交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發票及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款單予甲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方者,付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款日於次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次月10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前以現金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票方式款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原證│70.庄嘉 │晁田│契約第5 │契約第8 │契約第16條約定:1.│
│5-21│畜牧場 │ │條約定:│條約定:│因不可歸責乙方之事│
│ │218.66KW│ │1.工程分│1.簽約完│由,甲方認為工程有│
│ │ │ │階段請款│成後,雙│中止必要時,乙方於│
│ │ │ │:⑴訂金│方協議完│七日內負責遣散工人│
│ │ │ │10%:硬│工日期。│,其已完成之合格項│
│ │ │ │體設備架│(經查非│目與本工程之專用材│
│ │ │ │設完成(│可歸責於│料均應甲方指示連同│
│ │ │ │箱體、逆│乙方者,│工地交付甲方並由甲│
│ │ │ │變器)⑵│即不予究│方核實給價。2.乙方│
│ │ │ │掛錶30%│責)2.施│下列情事之一時,甲│
│ │ │ │(可做一│工現場規│方得隨時終止及解除│
│ │ │ │個迴路給│定不可吸│本合約⑴因乙方情事│
│ │ │ │台電)⑶│菸、喝酒│由而延誤履約期限者│
│ │ │ │完工30%│或攜帶其│。⑵擅自減省工、料│
│ │ │ │⑷驗收30│他法律限│者。⑶乙方不聽從甲│
│ │ │ │%。2.乙│制物品或│方監工人而釀糾紛者│
│ │ │ │方向甲方│酒類。違│。⑷無正當理由不履│
│ │ │ │提出驗收│反該項目│約者。⑸驗收不合格│
│ │ │ │後待全部│者,依照│,且未於期限改正者│
│ │ │ │工程完全│勞工安全│。 │
│ │ │ │驗收合格│相關規定│ │
│ │ │ │後,應於│辦理。3.│ │
│ │ │ │當月二十│其他因可│ │
│ │ │ │六日前送│歸責於乙│ │
│ │ │ │交發票及│方之事由│ │
│ │ │ │請款單予│,致甲方│ │
│ │ │ │甲方。甲│遭受損害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方於次月│,其應由│ │
│ │ │ │10日前以│乙方進行│ │
│ │ │ │現金方式│賠償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付款。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乙方於當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月二十六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日後送交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發票及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款單予甲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方者,付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款日於次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次月10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前以現金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票方式款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原證│71.連莊 │晁田│契約第5 │契約第8 │契約第16條約定:1.│
│5-24│畜牧場 │ │條約定:│條約定:│因不可歸責乙方之事│
│ │499.38KW│ │1.工程分│1.簽約完│由,甲方認為工程有│
│ │ │ │階段請款│成後,雙│中止必要時,乙方於│
│ │ │ │:⑴訂金│方協議完│七日內負責遣散工人│
│ │ │ │10%:硬│工日期。│,其已完成之合格項│
│ │ │ │體設備架│(經查非│目與本工程之專用材│
│ │ │ │設完成(│可歸責於│料均應甲方指示連同│
│ │ │ │箱體、逆│乙方者,│工地交付甲方並由甲│
│ │ │ │變器)⑵│即不予究│方核實給價。2.乙方│
│ │ │ │掛錶30%│責)2.施│下列情事之一時,甲│
│ │ │ │(可做一│工現場規│方得隨時終止及解除│
│ │ │ │個迴路給│定不可吸│本合約⑴因乙方情事│
│ │ │ │台電)⑶│菸、喝酒│由而延誤履約期限者│
│ │ │ │完工30%│或攜帶其│。⑵擅自減省工、料│
│ │ │ │⑷驗收30│他法律限│者。⑶乙方不聽從甲│
│ │ │ │%。2.乙│制物品或│方監工人而釀糾紛者│
│ │ │ │方向甲方│酒類。違│。⑷無正當理由不履│
│ │ │ │提出驗收│反該項目│約者。⑸驗收不合格│
│ │ │ │後待全部│者,依照│,且未於期限改正者│
│ │ │ │工程完全│勞工安全│。 │
│ │ │ │驗收合格│相關規定│ │
│ │ │ │後,應於│辦理。3.│ │
│ │ │ │當月二十│其他因可│ │
│ │ │ │六日前送│歸責於乙│ │
│ │ │ │交發票及│方之事由│ │
│ │ │ │請款單予│,致甲方│ │
│ │ │ │甲方。甲│遭受損害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方於次月│,其應由│ │
│ │ │ │10日前以│乙方進行│ │
│ │ │ │現金方式│賠償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付款。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乙方於當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月二十六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日後送交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發票及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款單予甲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方者,付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款日於次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次月10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前以現金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票方式款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原證│72.連莊 │晁田│契約第5 │契約第8 │契約第16條約定:1.│
│5-27│畜牧場 │ │條約定:│條約定:│因不可歸責乙方之事│
│ │73.08KW │ │1.工程分│1.簽約完│由,甲方認為工程有│
│ │ │ │階段請款│成後,雙│中止必要時,乙方於│
│ │ │ │:⑴訂金│方協議完│七日內負責遣散工人│
│ │ │ │10%:硬│工日期。│,其已完成之合格項│
│ │ │ │體設備架│(經查非│目與本工程之專用材│
│ │ │ │設完成(│可歸責於│料均應甲方指示連同│
│ │ │ │箱體、逆│乙方者,│工地交付甲方並由甲│
│ │ │ │變器)⑵│即不予究│方核實給價。2.乙方│
│ │ │ │掛錶30%│責)2.施│下列情事之一時,甲│
│ │ │ │(可做一│工現場規│方得隨時終止及解除│
│ │ │ │個迴路給│定不可吸│本合約⑴因乙方情事│
│ │ │ │台電)⑶│菸、喝酒│由而延誤履約期限者│
│ │ │ │完工30%│或攜帶其│。⑵擅自減省工、料│
│ │ │ │⑷驗收30│他法律限│者。⑶乙方不聽從甲│
│ │ │ │%。2.乙│制物品或│方監工人而釀糾紛者│
│ │ │ │方向甲方│酒類。違│。⑷無正當理由不履│
│ │ │ │提出驗收│反該項目│約者。⑸驗收不合格│
│ │ │ │後待全部│者,依照│,且未於期限改正者│
│ │ │ │工程完全│勞工安全│。 │
│ │ │ │驗收合格│相關規定│ │
│ │ │ │後,應於│辦理。3.│ │
│ │ │ │當月二十│其他因可│ │
│ │ │ │六日前送│歸責於乙│ │
│ │ │ │交發票及│方之事由│ │
│ │ │ │請款單予│,致甲方│ │
│ │ │ │甲方。甲│遭受損害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方於次月│,其應由│ │
│ │ │ │10日前以│乙方進行│ │
│ │ │ │現金方式│賠償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付款。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乙方於當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月二十六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日後送交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發票及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款單予甲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方者,付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款日於次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次月10日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前以現金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票方式款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一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工程名稱 │款項名稱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彰化芳苑洪金山 │掛錶款30% │
│ │336.4KW │370,881 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彰化芳苑康福豈雞舍 │掛錶款30% │
│ │278.4KW │306,936 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彰化秀水林順賢豬舍 │掛錶款30% │
│ │98.6KW │108,707 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118元長豬舍342.2KW │完工款70% │
│ │ │880,310 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總計│ │1,666,834元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二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工程名稱 │承攬金額 │追加工程款 │材料費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19桃園觀音加龍鋼鐵 │完工款 │外管配置 │ │
│ │499.73KW │1,285,556元 │52,500元 │ │
│ │簽約日:105年11月4日 │掛錶款 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550,952元 │雨庇37,800元│ │
│ │ │共計 │ │ │
│ │ │1,836,508 元├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│ │ │受電箱64,969│ │
│ │ │ │元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57台西鴨舍-林宗學 │1,479,870元 │ │258,573 元(│
│ │422.82KW │ │ │含線槽及線材│
│ │(未進場施作) │ │ │相關材料及部│
│ │簽約日:105年12月6日 │ │ │分工資款100%│
│ │ │ │ │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10嘉義民雄豬舍 │893,200元 │ │161,565元 │
│ │255.2KW │ │ │ │
│ │(未進場施作)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簽約日:105年12月13日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18彰化田中雞舍-蕭秀蓁 │852,600元 │ │182,270元 │
│ │243.6KW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簽約日:105年12月13日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21家昇鋼鐵(鉅輝鋼鐵第│643,500元 │ │111,762元 │
│ │二期) │ │ │ │
│ │497.64KW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簽約日:105年12月6日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103彰化芳苑康福豈增設 │243,600元 │ │ │
│ │69.6KW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簽約日:105年11月4日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彰化縣○○鄉○○段鐘明│1,124,040元 │ │ │
│ │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187.34KW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簽約日:105年11月4日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 │東模股份有限公司(奇鈦│1,064,880元 │ │ │
│ │科技) │ │ │ │
│ │177.48KW │ │ │ │
│ │簽約日:105年11月23日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編號1 款項原│上開款項原告│上開款項原告│
│ │ │告已開立發票│已開立發票予│已開立發票予│
│ │ │予被告宇軒公│被告宇軒公司│被告宇軒公司│
│ │ │司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三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工程名稱 │承攬金額 │材料費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大三元畜牧場248.82KW │870,870元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2紅中畜牧場499.38KW │1,747,830 元│587,899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3紅中畜牧場104.4KW │365,400元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4倍利畜牧場198.36KW │694,260元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5青發畜牧場348KW │1,218,000元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6白板畜牧場496.48KW │1,737,680元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69庄嘉畜牧場498.51KW │1,744,785元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8 │70庄嘉畜牧場218.66KW │765,310元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9 │71連莊畜牧場499.38KW │1,747,830元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10 │72連莊畜牧場73.08KW │255,780元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附表四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編號│ 工程名稱 │ 預期利益 │預期利益計算式(新臺幣): │
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原告與被告晁田公司間之承攬工程總價─│
│ │ │ │原告與萬福水電行間之承攬工程總價=預│
│ │ │ │期利益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1 │1大三元畜牧場248.82KW │ 398,112元 │870,870 元─472,758 元=398,112 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2 │3紅中畜牧場104.4KW │ 167,404元 │365,400 元─198,360元=167,404 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4倍利畜牧場198.36KW │ 317,376元 │694,260 元─376,884 元=317,376 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5青發畜牧場348KW │ 556,800元 │1,218,000 元─661,200 元=556,800 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6白板畜牧場496.48KW │ 794,368元 │1,737,680 元─943,312 元=794,368 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69庄嘉畜牧場498.51KW │ 797,616元 │1,744,785 元─947,169 元=797,616 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7 │70庄嘉畜牧場218.66KW │ 349,856元 │765,310 元─415,454 元=349,856 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8 │71連莊畜牧場499.38KW │ 799,008元 │1,747,830 元─948,822 元=799,008 元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9 │72連莊畜牧場73.08KW │ 116,928元 │255,780 元─138,852 元=116,928 元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