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57號
上 訴 人 宇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杜鎧兆
上 訴 人 晁田能源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簡銘賢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承攬工程款
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7 月2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
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人宇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晁田能源有
限公司上訴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(下同)305,147 元、4,297,46
8 元,應分別徵第二審
裁判費4,965 元、65,355元,均未據上訴
人繳納。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
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
法 官 黃聖涵
法 官 王鍾湄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
書記官 蘇嬿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