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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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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2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工程款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宇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鎧兆 上 訴 人 晁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銘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錦泰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工程款 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7 月2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 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宇軒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、晁田能源有 限公司上訴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(下同)305,147 元、4,297,46 8 元,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4,965 元、65,355元,均未據上訴 人繳納。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 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聖涵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上開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嬿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