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64號
原 告 大都會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薛世龍
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
律師
鄭方穎律師
許婉慧律師
郭子誠律師
被 告 陳英哲
陳英正
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
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
裁判(即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14號、臺
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48號),其是否成立,
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,經於民國107年5月24日裁定命在
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。
二、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,原告陳報檢附之最高法院109
年度
台上字第870號民事裁定在卷
可稽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
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駱映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