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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債權不存在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264號 原   告 大都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世龍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律師       鄭方穎律師       許婉慧律師       郭子誠律師 被   告 陳英哲       陳英正 訴訟代理人 吳春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。 理 由 一、本院前以另件訴訟之裁判(即本院105年度訴字第814號、臺 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48號),其是否成立, 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,經於民國107年5月24日裁定命在 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。 二、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,原告陳報檢附之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870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駱映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