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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投資報酬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315號 上 訴 人 富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王守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瑛琦間請求給付投資報酬事件,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049,60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1,642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9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慈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