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6年度重訴字第331號
原      告  偉銓營造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  葉瑞文 
訴訟代理人  莊美貴律師
被      告  莊天穗 
            偉鈞股份有限公司

兼上列一人
法定代理人  謝應得 

前列被告共同
訴訟代理人  王仁聰律師
            田崧甫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    主  文
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0日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。
    理  由
一、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8號詐欺刑事訴訟之裁判,其是否成立,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,經於107年7月10日裁定命在該詐欺事件二審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。
二、茲查明該刑事詐欺案件二審訴訟業已終結,有該案裁判書1紙附卷可查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,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15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民事第四庭    法  官 田玉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7   月  19  日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書記官  林彥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