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6年度重訴字第331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莊天穗
偉鈞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謝應得
上列
上訴人與被
上訴人即原告偉銓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。查
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2,092,004元,應徵第二審上訴
裁判費441,720元,
惟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