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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33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履行契約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333號 原   告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垂景 訴訟代理人 蔡尚達律師 被   告 廣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新天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共   同 法定代理人 曾士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廣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肆拾肆萬柒仟 貳佰伍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被告新天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陸拾陸萬柒 仟零柒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捌拾捌元,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陸 佰捌拾捌元由被告廣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,餘由被告新天地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廣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05 年12月30 日起至106 年5 月5 日止以採購單向原告訂購光碟片,經原 告同意後出貨,並開立統一發票向被告廣碟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請款,尚有新臺幣(下同)4,447,252 元貨款未獲被告廣 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償;被告新天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自 106 年3 月9 日起至106 年5 月9 日止以採購單向原告訂購 光碟片,經原告同意後出貨,並開立統一發票向被告新天地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請款,尚有2,667,074 元貨款未獲被告新 天地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清償,爰基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清償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1 、2 項所示。 二、被告對原告之請求予以認諾。 三、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,應本於其認諾 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,觀諸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規定甚明 。原告之上開請求既為被告於言詞辯論時認諾(本院卷二第 162 頁),揆諸上開說明,本院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。是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、2 項所示之金額,為有理由 ,應予准許。 四、原告固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,惟本件係本於被告認 諾而為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,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1 項但 書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晨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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