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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3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原   告 九冠技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志昱 被   告 統舜國際膠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承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回復原狀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5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8,517元 ,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合法送達原告,復原告於106年 11月13日提出抗告,再經本院於106年12月11日以原告提出 抗告不合法駁回確定後,原告今仍未補正裁判費,此有本 院送達證書、司法文書送達簽收、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 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乙紙在卷可稽,是原告之訴顯不 合程式,依上開規定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美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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