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2號
上訴人即原告 高 玉
黃永智
黃惠敏
黃聰文
黃惠子
兼前五人共同
訴訟
代理人 黃聰龍
前
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黃琴順、
綠枝香園藝工程有限公司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
訴,
惟查本事件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795,688元
(計算式:500,000元6+2,295,688=4,795,688元)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72,7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,逾期
未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
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
書記官 許 哲 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