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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42號 上訴人即原告 高 玉        黃永智        黃惠敏        黃聰文        黃惠子 兼前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 黃聰龍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黃琴順、 綠枝香園藝工程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 訴,查本事件上訴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,795,688元 (計算式:500,000元6+2,295,688=4,795,688元),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72,7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,逾期 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3   日 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 哲 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