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
原 告 九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竣庭
原 告 龍觀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江斌
原 告 鄭竣庭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臺南市第116期永康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
等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,補正被告鄧金柱、陳瑾玟之
住所
或
居所,及其等之
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其關於被告鄧金柱、陳瑾玟之起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。書狀不合
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。
原告之訴
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
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
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121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
款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原告雖於
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鄧金柱、陳瑾玟之
住所為: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,然原告
自承該址僅係
被告臺南市第116期永康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之會址
,並
非被告鄧金柱、陳瑾玟之住所或居所,有原告106年6月
22日陳報續二狀在卷
可參。原告起訴未於書狀記載被告鄧金
柱、陳瑾玟之住所或居所,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。茲依
前揭規定,定期命原告補正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等關於
被告鄧金柱、陳瑾玟之起訴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郁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
書記官 楊意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