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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 原   告 九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竣庭 原   告 龍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江斌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昆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金柱、陳瑾玟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。書狀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。原告之訴 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 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121條第1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雖於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鄧金柱、陳瑾玟之住 所為: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,然原告自承該址僅係被 告臺南市第116期永康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之會址, 並被告鄧金柱、陳瑾玟之住所或居所,有原告106年6月22 日陳報續二狀在卷可參。原告起訴未於書狀記載被告鄧金柱 、陳瑾玟之真正住所或居所,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,經 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9日裁定,命其於7日內補正,該裁定 於106年7月3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原告逾期 未補正,原告此部分之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以駁回。原 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,應併 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雅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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