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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九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    鄭竣庭 上 訴 人 龍觀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江斌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第116期永康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 重劃會等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,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上訴人九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、龍觀營造 有限公司、鄭竣庭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(下同)31 ,114,300元、26,096,590元、56,211,478元,應分別徵第二審裁 判費428,784元、362,520元、760,1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7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雅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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