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
上 訴 人 九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
人 鄭竣庭
上 訴 人 龍觀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江斌
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第116期永康大灣自辦市地重劃區
重劃會等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8號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等事件,上
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上訴人九計開發建設有限公司、龍觀營造
有限公司、鄭竣庭之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(下同)31
,114,300元、26,096,590元、56,211,478元,應分別徵第二審
裁
判費428,784元、362,520元、760,1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
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
書記官 蔡雅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