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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重訴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9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請求履行契約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6年度重訴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財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。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756,356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,336元,惟前開應繳納之裁判費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9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年  9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榮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