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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1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炬晟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麗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被 竊而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97 號公示催告,並於 民國105 年10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 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 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經查,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9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,且經聲請人於105 年10月12日刊登新 聞紙,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 份附卷可佐,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。上開公示催告程序 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 年4 月1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 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13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順泰電子科技股份有│玉山商業銀行永康分│炬晟興業股份有限公│105年9月30日 │213,484元 │AI0000000 │ │ │ │限公司鍾順和 │行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台南椅業股份有限公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仁│炬晟興業股份有限公│105年10月19日 │36,998元 │ZD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顏金湖 │德分行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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