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9號
聲 請 人 鎮暉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美菊
代 理 人 賴素華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16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
前向本院聲請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15 號
裁定公示
催告,且於民國105 年10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
利
期間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
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
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
。
三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15 號裁
定公示催告,並於105 年10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有聲請
人提出之報紙1 份附卷
可稽,並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
上開公示
催告卷宗查明
無訛。
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
個月,已於106 年4 月21日屆滿,其間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
出原支票。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黃郁淇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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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受款人 │
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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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中國信託商│中國信託商業銀│臺北大眾捷運│105年5月10日│237,000元 │BQ0000000 │
│ │業銀行 │行西台南分行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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