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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2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5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胡正順 代 理 人 林君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一所示之股票無效。 其餘聲請駁回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,係於民國105 年1月初搬家時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 355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等 股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附表一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55號裁定 公示催告後刊登新聞紙在案,有聲請人提出之105年10月21 日太平洋日報新聞報1份附卷可稽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。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 期間,已於106年4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,聲請人就該部分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 聞紙,且公示催告之權利內容必須記載正確,始生公示催告 之效果。惟查,聲請人就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55號准為公 示催告裁定,固已登載於新聞紙,有聲請人提出之105年10 月21日太平洋日報新聞報1份附卷可稽,惟本院105年度司催 字第355號裁定附表編號5所記載之股票號碼為「90ND000000 0-0~90ND0000000-0」號,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卻誤登載為 「90ND0000000-0~90ND000000-0」號,所表彰之股票權利 並非同一,聲請人登載之新聞紙,既有前述之錯誤,自不生 公示催告之效果,故聲請人就如附表二所示之股票聲請為除 權判決,即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、第547條、 第95條、第79條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附表一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 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 1 │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90ND0000000-0~│ 20 │20000 │ │ │ │90ND0000000-0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 2 │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90ND0000000-0~│ 50 │50000 │ │ │ │90ND0000000-0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 3 │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90ND0000000-0~│ 65 │65000 │ │ │ │90ND0000000-0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 4 │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90ND0000000-0~│ 10 │10000 │ │ │ │90ND0000000-0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 附表二: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┐ 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 數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90ND0000000-0~│ 48 │48000 │ │ │90ND0000000-0 │ 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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