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5號
聲 請 人 侯淑園
代 理 人 林君玫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6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遺
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353 號
公示催告,並於
民國105 年10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
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
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
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
。
三、
經查: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經本院調取
上開公示催告卷宗
核閱相符,可信為真。茲因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准予
公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10月21日刊登新聞紙後
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4 月20日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
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
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5 日
書記官 徐晨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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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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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 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 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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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90ND0000000-0~ │161 │161000│
│ │ │90ND0000000-0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
│0002│君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90ND0000000-0 │1 │1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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