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48號
聲 請 人 耘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智偉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日
言詞辯論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遺失
,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15
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
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
票,為此聲請宣告票券無效等語。
二、
經查:
上揭事實,經本院調閱105年度司催字第315號公示催
告卷證,聲請人於民國105年8月18日刊登新聞紙,
迄至申報
權利期間屆滿日即106年2月18日止,期間均無人向本院申報
權利,聲請人為此於公告期滿後三個月內,提起本件聲請,
於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
書記官 吳鸝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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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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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受款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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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耘揚有限公司林智偉│華南商業銀│林智偉│105年9月30日│291,560元 │MD0000000 │
│ │ │行新市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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