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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5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文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田文 代 理 人 李季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證券無效事件,於民國106年6月12日辯論終結, 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件所載之證券,因遺失 ,前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79號刊登 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該附件所載證券無效等語。 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,核與本院 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可信為真正。茲因附件所載之 證券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0月 18日刊登新聞紙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4月18日屆滿 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。從而,聲請 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琄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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