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53號
聲 請 人 文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田文
代 理 人 李季穎
上列
聲請人聲請證券無效事件,於民國106年6月12日
辯論終結,
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件
所載之證券,因遺失
,前經聲請
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79號刊登
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
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該附件所載證券無效等語。
二、
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
聲請為
除權判決,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
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
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,
核與本院
調閱
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可信為真正。茲因附件所載之
證券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0月
18日刊登新聞紙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4月18日屆滿
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。從而,聲請
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
書記官 楊琄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