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18號 聲 請 人 三星精密製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謀良 訴訟代理人 廖小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郵寄 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 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票券無效等語。 二、經查上揭事實,經本院調閱105年度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 告卷證,聲請人於民國民國105年7月16日刊登新聞紙,至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106年1月16日,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 利,聲請人為此於公告期滿後三個月內,提起本件聲請,於 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受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龍帝實業有限│元大商業銀│三星精密製刀│105年7月31日│249,711元 │AG0000000 │ │ │公司顧飛龍 │行開元分行│工業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