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84號
聲 請 人 羅富雄
代 理 人 吳小燕
律師
吳文賓律師
王博正律師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6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遺
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63號
裁定公示催告,
並於民國105年12月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
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
效等語。
二、
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
請為
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經
查,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63號裁定
公示催告,並於105年12月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
等情,有聲請
人提出之廣告刊登證明附卷
可稽,本院亦
依職權調取
上開公
示催告卷宗查明
無訛。因本件
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
間業已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是聲請人之
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自應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趙 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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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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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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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│78-NE-000218~224 │7 │7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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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│78-NE-000661~672 │12 │1200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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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3│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│79-NE-000906~912 │7 │7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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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4│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│82-NE-001319~1325 │7 │7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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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5│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│78-ND-000087~88 │2 │2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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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6│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│79-ND-000345~346 │2 │2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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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7│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│82-ND-000575~583 │9 │9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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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8│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│82-NC-000051~52 │2 │2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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