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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8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王重隆 代 理 人 吳小燕律師       吳文賓律師       王博正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6 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遺 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66 號公示催告,並於 民國105 年12月7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 股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。 三、經查: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相符,可信為真。茲因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准予 公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12月7 日刊登新聞紙後 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6 月6 日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 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 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晨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類│張數│股 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1│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│78-NE-000260~261│股票│2 │20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2│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│78-NE-000738~740│股票│3 │30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3│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│78-NE-000742~743│股票│2 │20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04│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│82-NE-001358 │股票│1 │100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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