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88號
聲 請 人 王重隆
代 理 人 吳小燕
律師
吳文賓律師
王博正律師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6 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遺
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466 號
公示催告,並於
民國105 年12月7 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
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
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
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
。
三、
經查: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經本院調取
上開公示催告卷宗
核閱相符,可信為真。茲因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經本院准予
公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12月7 日刊登新聞紙後
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6 月6 日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
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
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
書記官 徐晨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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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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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類│張數│股 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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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│78-NE-000260~261│股票│2 │2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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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│78-NE-000738~740│股票│3 │3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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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3│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│78-NE-000742~743│股票│2 │2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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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4│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│82-NE-001358 │股票│1 │1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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