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89號
聲 請 人 林愛珠
訴訟
代理人 吳小燕
律師
吳文賓律師
王博正律師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7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
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遺失,
前經聲請
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68號
裁定公
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
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
所載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
聲請為
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新聞紙為證,又附表
所載之股票,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裁定准予公示
催告後,聲請人於105年12月7日刊登新聞紙,申報權利期間
已經屆滿,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
等情,
業據本院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68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
無誤,可信為真正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
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蘇冠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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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89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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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 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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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1│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│78-NE-000258 │1 │1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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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2│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│78-NE-000735~737 │3 │3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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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3│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│78-ND-000137~144 │8 │8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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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04│東信輕金屬股份有限公司│79-ND-000400~401 │2 │2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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