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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19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昱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以: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97號裁定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新聞紙為證,又附表 所載之支票,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日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後,聲請人於105年12月7日刊登新聞紙,申報權利期間已 經屆滿,期間內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,業 據本院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97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 誤,可信為真正。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 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191號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受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昱通有限公司│彰化商業銀行│當順行企業股│105年9月7日 │399,433元 │LN0000000 │ │ │蘇永瑞 │西台南分行 │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昱通有限公司│彰化商業銀行│上順化工股份│105年9月7日 │7,794元 │LN0000000 │ │ │蘇永瑞 │西台南分行 │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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