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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205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國聯電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換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8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20號公告刊 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,核與本院調閱 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可信為真正。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 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 刊登新聞紙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6月16日屆滿,期 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之 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205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東揚國際精品有限公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安│國聯電器企業有限公│105年12月30日 │124,739元 │AD0000000 │ │ │ │司陳冠嘉 │平分行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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