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12號
聲 請 人 和鑫起重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博仁
代 理 人 黃翠月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2日
言詞辯論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,
嗣不慎
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96號
裁定公示催告,
並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刊登中華日報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
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
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
核與本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
。茲因附表
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聲請人於10
5年12月15日刊登新聞紙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6月15
日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
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杰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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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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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受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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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億豐系統有限公│玉山商業銀│和鑫起重有限公司│105年7月10日│10,500元 │0000000 │
│ │司張家賓 │行仁德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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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健合營造股份有│京城商業銀│和鑫起重有限公司│105年8月2日 │4,725元 │0000000 │
│ │限公司李源美 │行中華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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