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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21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7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和鑫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博仁 代 理 人 黃翠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2日 言詞辯論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,不慎 遺失,前經聲請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496號裁定公示催告, 並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刊登中華日報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 無效等語。 二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核與本院調閱前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。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聲請人於10 5年12月15日刊登新聞紙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6月15 日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 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受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億豐系統有限公│玉山商業銀│和鑫起重有限公司│105年7月10日│10,5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司張家賓 │行仁德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健合營造股份有│京城商業銀│和鑫起重有限公司│105年8月2日 │4,725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李源美 │行中華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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