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15號
聲 請 人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宗桂
代 理 人 李曉慧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6年7月13日
辯論終結,
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
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
,前經聲請
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09號刊登
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
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,
聲請為除權判決,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
。
三、
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
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,
核與本院
調閱
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可信為真。茲因附表所載之支
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年12月14
日刊登新聞紙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6月14日屆滿,
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
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
以上
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
書記官 楊琄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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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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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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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鮮饌國際有限公司吳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學│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│105年10月16日 │13,815元 │AB0000000 │
│ │素雯 │甲分行 │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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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鮮饌國際有限公司吳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學│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│105年10月16日 │203,258元 │AB0000000 │
│ │素雯 │甲分行 │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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