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21號
聲 請 人 量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麗娜
訴訟代理人 陳錦慧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5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
所載之支票,業經
鈞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35 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該項公
告聲請人已刊登於民國105 年12月22日臺灣時報,茲申報權
利期限已經屆滿,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
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545 條第1 項之規定,狀請鈞院准為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
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
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35 號
裁定公示催告6 個月,並於105 年12月22日刊登新聞紙,
業
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1 份附公示催告卷
可佐,並經本院
依職
權調閱
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。
上開公示催告程序
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6 年6 月22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
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
本件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陳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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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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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受 款 人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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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成大藥品股份│臺灣銀行臺南│量寶電子股│104年12月31日 │86,730元 │AJ0000000 │
│ │有限公司毛深│科學園區分行│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
│ │根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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