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23號
聲 請 人 展振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龍興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6日
言詞辯論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35號
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
期間已於民國106年6月29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
上訴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
書記官 趙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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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22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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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
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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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宣禹實業股份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新化分│展振實業有限公司 │105年8月5日 │11,968元 │CF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吳玉玲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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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富儷堡有限公司葉文│兆豐商業銀行永康分│展振實業有限公司 │105年8月1日 │97,295元 │BR0000000 │ │
│ │鋒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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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3 │宣禹實業股份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新化分│展振實業有限公司 │105年8月5日 │13,425元 │CF0000000 │ │
│ │司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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