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32號
聲 請 人 沈吉峯
代 理 人 張琳琬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8日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
所載證券58張,業
經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43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已刊登
於民國106年1月12日聯合報。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,
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,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
規定,聲請為
除權判決等語。
二、
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
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
聲請為除權判決,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
。
三、
經查,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43號裁
定准予公示催告,並由聲請人於106年1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
案
等情,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1份附卷
可稽,並經本院
依
職權調取
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。因
本件公示催告程序
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,業於106年7月12日屆滿,
迄今
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是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
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吳昕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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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232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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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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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1 │允統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8-NX-000001~88-NX-000016 │ 16 │8000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
│ 02 │允統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8-NX-000017~88-NX-000022 │ 6 │1800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
│ 03 │允統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8-NX-000023~88-NX-000041 │ 19 │ 190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
│ 04 │允統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8-NX-000042~88-NX-000051 │ 10 │ 1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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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5 │允統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9-NX-000001~89-NX-000004 │ 4 │26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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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6 │允統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9-NX-000005~89-NX-000007 │ 3 │2400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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