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36號
聲 請 人 華洲汽車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柯文清
上列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7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,於民國105年8
月25日於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號遺失。前經聲請本院以
105年度司催字第521號
裁定公示催告,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
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,為
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經查,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21號裁
定公示催告後,於105年12月1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有聲請
人提出之該日聯合報1份附卷
可稽,並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
上
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
無訛。
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
期間,已於106年6月13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
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瓊蘭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受 款 人│
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│華洲汽車工業有│華南商業銀行│毅泰企業│105年8月31日│ 22,907元 │ND0000000 │
│限公司柯文清 │東台南分行 │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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