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23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山亞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忠義 代 理 人 黃倩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於民國106年8月17日辯論終結, 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,因遺失,前經聲 請公示催告,並依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61號刊登新聞紙在 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 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 聲請為除權判決,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新聞紙為證,核與本院 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,可信為真。茲因附表所載之支 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月12日 刊登新聞紙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7月12日屆滿,期 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,聲請人之 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受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山亞實業股份有│台灣中小企業│大億交通工業製│105年11月5日│401,600元 │ZF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蔡忠義 │銀行永康分行│造股份有限公司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