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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25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 吳宗和        吳學洪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,因不慎遺 失,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50號裁定公示催告, 並於民國106年1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 效等語。 二、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,聲 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經 查,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50號裁定 公示催告,並於106年1月21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等情,有聲請 人提出之刊登新聞紙附卷可稽,本院亦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 催告卷宗查明無訛。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 業已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是聲請人之聲 請,於法並無不合,自應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彬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吳宗和部分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 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01│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│94NE0000000~94NE0002│171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319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02│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│94NE0000000~94NE0008│3 │3000 │ │ │ │476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03│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│94NEX0000000 │1 │644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┘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吳學洪部分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│股 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01│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│94NE0000000~94NE0002│54 │540000 │ │ │ │689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02│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│94NE0000000~94NE0009│4 │4000 │ │ │ │038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03│國際紡織股份有限公司│94NEX0000000 │1 │29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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