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58號
聲 請 人 育宗其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文湛
上列
聲請人因遺失支票,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,因不慎遺失
,前經聲請本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55號裁定
公示催告,並於
民國106年1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屆滿
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
爰聲請宣告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,
核與本院調閱
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
。茲因附表所示支票,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,聲請人於106
年1月12日刊登新聞紙後,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7月12
日屆滿,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。從而
,聲請人之聲請,於法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
書記官 陳鈺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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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5年度司催字第555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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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受 款 人 │
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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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越揚貿易有限│華南商業銀│育宗其實業有限公司│105年2月15日│20,989元 │0000000 │
│ │公司謝武司 │行南都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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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2 │越揚貿易有限│華南商業銀│育宗其實業有限公司│105年2月28日│18,920元 │0000000 │
│ │公司謝武司 │行南都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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