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65號
聲 請 人 許添財即中南機械廠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5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
前向本院聲請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4號
裁定公示催
告,且於民國106 年2 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
支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
按公示催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
聲請為除權判決,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
。
三、查附表所示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4號裁定
公示催告,並於106 年2 月23日刊登新聞紙在案,有聲請人
提出之報紙1 份附卷
可稽,並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
上開公示催
告卷宗查明
無訛。
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 個
月,已於106 年8 月23日屆滿,其間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
原支票。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安傑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瓊蘭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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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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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敬岱機械股份有限公司│彰化商業銀行│106 年4 月30日│334,324元 │ER0000000 │
│ │楊崑明 │永康分行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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