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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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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28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憲成壓克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憲 訴訟代理人 陳麗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不慎遺失, 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49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 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按票據喪失時,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;又公示催 告,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,聲請為除 權判決,票據法第19條、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附表所載之支票,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 催字第49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,經聲請人於106 年3 月 6 日刊登該裁定於中國時報,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,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、第549 條之1 前段,判決如 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鍾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支票附表:106 年度除字第281 號 │ ├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 票 號 碼 │ │號│ │ │ │( 新臺幣)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 │憲成壓克粒股份有限│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永│106年2月25日 │1,000,000元 │BR0000000 │ │1 │公司 │康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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