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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28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富昱山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飳乾 代 理 人 王煌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日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,因遺失,前 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44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 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 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。 理 由 一、查附表所載之支票,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44號公示 催告,並經聲請人刊登新聞紙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聲請人之聲請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28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富昱山機器股份有限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│冠翔企業社 │105年12月31日 │7,560元 │EW0000000 │ │ │ │公司王飳乾 │台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富昱山機器股份有限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│ │106年2月28日 │13,540元 │EW0000000 │ │ │ │公司王飳乾 │台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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