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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6 年度除字第 29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6年度除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展毅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宏 訴訟代理人 李宜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8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: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31號公示催告在案。 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6年度除字第29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景浤精密有限公司謝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東│展毅自動控制有限公│106年1月2日 │11,524元 │GA0000000 │ │ │ │宗熹 │台南分行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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